佛山市水务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佛山市水务局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佛山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25/05/17 颁布日期: 2025/04/16
颁布机构: 佛山市水务局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佛山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25/05/17
颁布日期: 2025/04/16

佛山市水务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佛水〔2025〕1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水务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水务局反映。

佛山市水务局

2025年4月16日

佛山市水务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水务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引导和规范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水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经营环境,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评价、公开、更新、应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务工程建设及其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材料设备供货、质量检测、机械制造、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水务工程是指水利工程和市政供排水工程。其中,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河道清淤、河道整治、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再生水利用、围垦等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市政供排水工程包括市政供水、二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其中,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业绩、执(从)业人员信息等。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参与水务工程建设及其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获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或表扬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参与水务工程建设及其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虽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三条 本市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水务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设、维护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监督指导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做好辖区内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

  第六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制度。其中,基本信用信息由市场主体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填报。良好信用信息由市场主体通过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或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申报。不良信用信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或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填报。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分为水利和市政供排水 2 个板块)采集、审核、认定、评价、管理和依法公开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将信用信息同步共享至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依据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八条 市场主体在参加水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市场主体、招标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通过佛山市水务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查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记录在信用档案并通过佛山市水务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向社会公开。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录信息在加、减分有效期限届满后转入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后台长期保存备查,不再主动公开。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一节 基本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务工程建设及其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均应当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注册并填写基本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

  市场主体应当对其填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及时更新。

  基本信用信息在 2 个工作日内初步采集至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通过佛山市水务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示 3 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完成采集。

  第十一条 参与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应当同步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填报信用信息。

 第二节 良好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如有符合《佛山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1)的良好信用行为,应当登录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或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良好信用档案。

  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填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一并提交受奖励或表扬的正式文件和证书扫描件。市场主体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上传名称变更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其中,佛山市内区级通报表扬的良好信用信息由相应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他良好信用信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良好信用信息经审核后在佛山市水务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加分正式生效。

  第十四条 同一市场主体因同一水务工程获得多项同类奖励或表扬的,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如已享受较低分值加分,在较高分值加分审批通过时同步撤销已有加分。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根据本办法规定填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加分的,应当在表彰取得之日起一个周年内填报,逾期申请的不予加分。

  市场主体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填报良好信用信息加分的,应当在奖励或表扬取得之日起 180 个自然日内填报,逾期申请的,不予加分。

  加分有效期限为 2-3 年,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务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进行加分之日起至加分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第三节 不良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依职权对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理后,应当按照《佛山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2)有关条款向市场主体出具《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详见附件 3),告知市场主体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依职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检查、稽察、督查等活动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且符合《佛山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调查后认为市场主体的行为构成不良信用行为,应当向市场主体出具《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告知市场主体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对不良信用行为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初步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佐证材料。

  市场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的,视为对该处理无异议。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构成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向市场主体作出《不良信用行为处理通知书》(详见附件 4),同时按《佛山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进行扣分。扣分期限为 6 个月至 3 年,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进行扣分之日起至扣分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二)对于不构成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向市场主体作出《不予处理不良信用行为通知书》(详见附件 5)。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理作出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信用行为调查处理和扣分等工作,并将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通过佛山市水务局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向社会公开。

  不良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不予公开,但应当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长期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行政处理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但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非因行政行为程序而被确认违法、被确认无效等依法停止执行或者作出公开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停止公开的除外。对于停止公开的,应当向市场主体作出《停止公开不良信用行为通知书》(详见附件 6)。

  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相关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的,对不良信用信息予以公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获取该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依据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该不良信用信息予以变更或者删除。

  第二十一条 不良信用行为自发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处理;该不良信用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行为的,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并对其分数清零,扣分有效期限为 3 年: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围标、串标的;

  (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

  (五)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人员死亡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应用及修复

  第二十三条 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初始信用分值为 100 分,信用分值上限为 120 分。

  本办法实施前,市场主体信用分值通过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已发生加分或者扣分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恢复为初始信用分值,但是属于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该扣分分值的有效期至该信息公开期届满;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已发生加分或者扣分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关联其分值。

  第二十四条 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根据市场主体信用分值自动生成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B、C、D 四个级别,具体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7)确定。企业信用等级结果共享至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其中对信用等级为 A 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适当减少日常检查和监督抽验频次;对 B 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对 C 级企业列为重点关注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对 D 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率。

  第二十五条 区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的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进行动态加分、扣分或修复。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在行政管理、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当积极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综合云平台对招标项目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施锁定和解锁,相关信息共享至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退场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综合云平台办理人员退场手续,并对人员进行解锁。但项目长期停工或长期未办理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办理人员退场手续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确认:

  (一)水务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完工)验收,并可提供相关业绩佐证的;

  (二)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关键岗位人员解锁书面申请,并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中止手续的;

  (三)对于分包工程,在实际完工验收后,由分包单位提出关键岗位人员解锁书面申请,经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的;

  (四)工程项目已实际竣工,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备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关键岗位人员解锁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的;

  (五)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和按照《佛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办理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变更手续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认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公开该信用信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说明事实、理由和提供依据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信用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公示;无误的,应当予以维持,并告知异议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复核过程中需要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内。

  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异议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人申请停止公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投诉)的,按信访举报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5 月 17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佛山市水利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市水利〔2020〕15 号)和《佛山市水利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市水利〔2022〕6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佛山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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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佛山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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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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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良信用行为处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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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予处理不良信用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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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停止公开不良信用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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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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