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版)

颁布机构: 佛山市水务局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佛山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25/05/22 颁布日期: 2025/04/21
颁布机构: 佛山市水务局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佛山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25/05/22
颁布日期: 2025/04/21

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版)

佛水〔2025〕1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

  现将《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水务局

2025年4月21日

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 版)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水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水行政处罚机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主管部门、排水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以下简称《基准》)随本规则颁布实施。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水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和《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选择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选择行政处罚种类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处罚种类的,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必须同时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轻微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单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适用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本行政区域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调查并有前款所规定的情形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从轻选择单处。需要罚款的,按照《基准》处对应裁量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五十罚款,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

  第十二条 对水行政处罚机关依据监督检查或者通过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开展核查,发现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情形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责令改正。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违法行为人,督促违法行为人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的期限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但在主汛期或情况紧急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二条 作出紧急处置。

  (二)现场复查。对违法行为人的限期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时,应当以文字、图片或音像等形式对违法行为和改正情况进行记录,并统一保存。

  改正记录作为作出不予处罚的证据。

  违法行为人再次被查实有同类违法行为的,首次不予处罚记录将作为对其实施处罚的重要因素。

  (三)普法教育。通过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加强检查等柔性方式,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避免其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发现符合《基准》中不予处罚规定的情形,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不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说明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经本级水行政处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依法定程序研究决定后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

  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发现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形,应当在调查报告、处罚告知书等执法文书中,对从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说明,经本级水行政处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依法定程序研究决定后制作《处罚决定书》。从轻处罚的证据材料需纳入案卷材料归档。

  第十四条 除《基准》中不予处罚外,水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存在其他应当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照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办理。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层级监督制度。

  上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水行政处罚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对下级水行政处罚机关违反本规则,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要求整改或者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水行政处罚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行使《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基准》执行。

  第十八条 《基准》中“以上"“以下"包含本数;《基准》中“裁量基准"所称的“少于"不含本数,“多于"包含本数;“小于"不含本数,“大于"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与《基准》自 2025 年 5 月 22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佛市水利〔2022〕61 号)同时废止。

附件: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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