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82/08/20 颁布日期: 1982/08/20
颁布机构: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82/08/20
颁布日期: 1982/08/20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集  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为了加强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包括县、镇、城市街道和农村社队领导的建筑公司、建筑队及建筑构件加工厂等, 下同), 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干部必须同时管安全工作。职工人数在千人以上的企业要设安全管理机构;千人以下、二百人以上的要配备专职安全员;二百人以下的要配备兼职安全员;生产班组要有不脱产的安全员。   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的职能机构(人员),都要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施工现场要建立由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值班制,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消除。每个工人都要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  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对新入厂的工人,要进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本单位的一般安全常识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对机械操作、 电气、锅炉受压容器、焊接、爆破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工种工人,要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发给合格证,才准许上岗操作。  四、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承担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筑工程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 职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或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距地面三米以上作业要设安全网或其他防护设施 。 2. 各种施工机械要完好, 不准“带病”运转, 不准超负荷使用;机械设备的危险部位,要有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检修。 3. 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动机械要做到一机一闸,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时,要拉闸断电。 4. 电气设备必须接零接地;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装置。 5. 搭设脚手架、井字架、挑架等, 所用材料和搭设方法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搭设完毕要经过施工负责人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拆除时,需设警戒或围栏,由上而下顺序进行,拆除物料不得往下投掷。 6. 井字架、龙门架必须设置缆风绳;缆风绳要牢固,并有专用地锚,不得拴在树木、电杆或建筑物上。 7. 在建工程的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施工现场的洞、坑、沟等危险处,要有防护设施或明显示警标志。 8.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安全附件,都要齐全有效,并保持安全距离。 9. 坑槽施工,要按规定放坡,并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 10. 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禁止攀登脚手架、 井字架和乘吊篮上下。   违反上述规定,工人可以拒绝生产,严禁强迫工人冒险作业,否则发生事故由直接指挥者负责。  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企业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有重点地进行群众性的检查。要边检查、边改进;不能立即改进的问题,应该订出计划限期解决。  六、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因工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一次死亡一至二人,在事故发生后十二小时内用电报或电话报告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 除立即报告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外,并直接报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同时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明责任,严肃处理。对违反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应该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以不同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规定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八、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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