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中国科学院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85/05/29 | 颁布日期: | 1985/05/29 | 
            
          
         
        
          
            
              
                | 颁布机构: | 中国科学院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85/05/29 | 
              
              	| 颁布日期: | 1985/05/29 | 
            
          
         
        
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
([85]科技条字055号)
  为了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的管理,防止和克服某些问题,现决定对院属单位现有机动车辆(包括自购车辆)的调动,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经车检部门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必须作报废处理,并报驻在地分院转报院技术条件局(注明车种、牌号、牌照号、数量、是否要求补充车辆等)备案。
  二、虽不够报废标准但已不适于本单位需要的车辆,可以按下列要求办理调出手续:调出前均须备文并填报“调出车辆审批表”(见附表)一式四份,交分院签署意见(如分院内所属单位需要时请注明)后,转报院技术条件局一式二份。院将按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进行处理,如院内单位不需要时可调给院外单位。调给院外单位由分院审批,北京和无分院地区的单位由院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调出车辆者将相应减少新车分配指标,并由院或分院没收全部所得车款。
  三、调出车辆必须按质论价,低价低出,高价高出,不得高于购入价(可参照有关规定收管理费)。任何人不得借机从中循私舞弊,搞不正之风。
  四、院内单位之间调剂车辆,原则上按质论价调拨。如经双方同意也可按计价转帐办理。
  五、车辆调入单位必须是车辆的使用单位或本系统的下属单位。调入单位不得转手加价倒卖借机营利。
  六、目前已经发现有的单位在机动车辆的管理、使用、维护和处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请各单位领导予以重视,并作一次检查。作为有关机动车辆计划、申请、对外处理等项工作归口的技术条件(物资、器材)部门,要经常了解本单位车辆使用情况,严格执行本规定坚决防止和杜绝在车辆处理中可能发生的不正之风。
  上述规定从文到之日起生效。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知我局。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