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印发民航总局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12/09 颁布日期: 2005/12/09
颁布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12/09
颁布日期: 2005/12/09
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总局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局机关有关司局,各地区管理局:   为加强民航安全工作监管力度,保证各级行政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高民航安全管理水平,经总局研究,决定建立民航总局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安全资金”)。现将《民航总局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全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财政经费的必要补充,专项用于民航各级行政系统与安全职能相关的经费支出。每年由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提出汇总项目预算。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草案,会签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报主管安全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并报总局局长审批。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安全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总局财务主管部门、航空安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民航总局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总局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安全资金”)管理,保证各级行政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提高民航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民航安全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资金专项用于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必要支出。   第三条 安全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安全资金专项用于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含监管办)与安全职能相关的经费补充。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包括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及不安全事件的调查。经费支出包括调查经费, 重要残骸部件检测、航空油品化验、模拟试验、飞行试验、事故仿真及其运输等费用支出,购置必要的调查设备、防护装备和现场勘察用品。   (二)安全审计与安全评估。国际民航组织对中国民航的各项安全审计;总局、地区管理局对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的安全评估。   (三)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全国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竞赛、安全教育日活动、宣传经费及安全人员培训等。   (四)安全隐患整治。治理安全隐患所发生的费用。   (五)处置突发安全事件。购置应急设备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发生的费用。   (六)安全政策研究。系统安全政策的研究与分析。   (七)安全奖励。用于兑现安全责任, 对保证安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 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费不得在安全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安全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安全资金汇总项目预算,报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安全资金预算编制程序   (一)安全资金预算每年随部门预算一并布置上报。总局安全主管部门在总局预算布置后,拟定预算总体规模和地区管理局切块规模。   (二)总局本级预算支出由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逐项列明项目名称及费用预算,并附详细文件资料。属总局机关委托项目,由委托部门和受托单位协商后拟定项目预算,提交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三)地区管理局根据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下达的切块规模,具体编制本级预算支出,提交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四)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对总局本级和各单位上报项目初步审核后,按项目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分单位逐项列明后报总局财务主管部门。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后预算列入总局部门总预算草案,会签航空安全主管部门,报主管安全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并报总局局长审批。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九条 对本年度经费预算以外的新增支出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确属工作需要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商航空安全主管部门提出预算方案。总局一次性使用数额在50万元以内的,经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超过50万元的,报总局局长审批。追加预算金额不超过安全资金结余。   第十条 安全资金预算由总局财务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 安全资金预算中,属于总局本级支出的,预算下达总局办公厅,由其管理使用。项目主管司局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向办公厅提出用款申请。地区管理局及承担总局项目的其他预算单位,由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分别下达预算。   第十二条 接受总局委托项目的单位具体开支时,一次性使用数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批,报总局项目主管司局备案;超过10万元的,报总局项目主管司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出。   第十三条 使用安全资金购置的专项设备要注明所购设备的名称、单价、数量,并按要求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资金的管理使用由项目主管司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负责,接受总局财务主管部门、航空安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将对安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安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安全资金或绩效考核较差的单位,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收回剩余资金或勒令全额退回。同时,核减当年或以后年度预算支出,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超范围支出。使用安全资金购买的设备,属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   第十九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每年随年度决算向总局报告安全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区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资金管理使用的实施细则,报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和航空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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