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细则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2/15 |
颁布日期: |
2009/02/13 |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2/15 |
颁布日期: |
2009/02/13 |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监督字〔2009〕24号)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
为提高海洋倾废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特制定《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洋倾废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中国海监机构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涉嫌违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对于涉嫌下列行为,应当组织调查取证:
(一) 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二) 不按照批准的条件或区域进行倾倒的;
(三) 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条 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可在巡航监视、随航监视、陆岸检查等执法检查中开展。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当事人海洋倾废事项的审批情况;
(二) 当事人海洋倾废实施情况和记录情况;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听取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关于海洋倾废情况的说明,包括陈述、申辩;
(二) 对海洋倾废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查、取证、摄像、拍照等;
(三) 查阅或者复制海洋倾废的有关审批文件,当事者的身份证明、记录倾倒情况的有关材料;
(四) 登检海洋倾废作业船舶或其他载运工具;
(五) 核实倾倒废弃物的来源、种类和数量,载运工具、倾倒期限和区域;
(六) 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根据案情需要,可提取下列主要证据:
(一)书证: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废弃物检验单等有关审批文件,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载运工具的相关证书、航行日志,倾倒情况记录、施工情况记录、工程验收报告、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租赁合同、监理合同等书面材料;
(二)物证:海洋倾倒废弃物样品、载运工具及其海洋倾废施工作业设备、器械;
(三)视听资料:海洋倾废作业现场以及相关物品的录音、录像、电子信息等资料;
(四)证人证言:有关人员关于海洋倾废情况的陈述(以笔录形式记载);
(五)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关于海洋倾废情况的陈述(以笔录形式记载);
(六)鉴定结论:有资质单位对海洋倾废的具体事项出具的技术检测或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对海洋倾废作业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录;
(八)其他证据。
第七条 具有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之行为的,还可视情收集下列证据材料:
(一)海洋倾废行为的申请、审批情况证据材料;
(二)海洋倾倒许可证有效性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具有本细则第三条第(二)项之行为的,还可视情收集下列证据材料:
(一)倾倒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与倾倒许可证注明的内容不符等证据材料;
(二)倾倒废弃物载运工具、作业期限、倾倒区域与许可证注明内容不符等证据材料。
第九条 具有本细则第二条第(三)项之行为的,还可视情收集倾倒记录与规定不符、倾倒行为报告情况等证据材料。
第十条 在收集与运用上述证据中,应重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做到证据事实客观真实,能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且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和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