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问题的公告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3/29 颁布日期: 2004/03/29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3/29
颁布日期: 2004/03/29
国家环保局关于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要求,目前,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及示范工程评审、推广工作,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转移到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我会对历年发布的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进行了清理,现就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有效期和推广方式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号令)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经确认的技术依托单位颁发技术依托单位证书,技术依托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为无效证书,技术依托单位不得再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名义进行推广。   二、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均属于鼓励选用的推荐技术,技术的推广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各地各单位不得采用强制措施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特此公告。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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