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问题的公告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3/29 |
颁布日期: |
2004/03/29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3/29 |
颁布日期: |
2004/03/29 |
国家环保局关于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要求,目前,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及示范工程评审、推广工作,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转移到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我会对历年发布的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进行了清理,现就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有效期和推广方式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号令)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经确认的技术依托单位颁发技术依托单位证书,技术依托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为无效证书,技术依托单位不得再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名义进行推广。
二、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均属于鼓励选用的推荐技术,技术的推广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各地各单位不得采用强制措施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特此公告。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