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0/07/01 颁布日期: 2010/06/08
颁布机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0/07/01
颁布日期: 2010/06/08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安监管职安〔2010〕117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   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执法的全面开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号令)等规定,市安全监管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7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原则   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实行“属地分级”原则。   市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监察单位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市重点监察单位之外)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监督检查职责   (一) 市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组织拟定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制定工作制度和规范;   2.组织开展全市性职业健康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3.对区(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   4.开展市重点监察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查处较大以上职业危害事故及市重点监察单位职业危害事故;   6.组织全市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7.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二) 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除市重点监察单位之外)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日常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一般职业危害事故;   4.负责及时收集、核实、整理、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信息,及时、如实上报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情况;   5.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   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 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 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准备   1.了解监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注册类型、所属行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主要产品、生产原辅料、工艺流程、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已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   2.确定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和所属行业,确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环节,以及存在粉尘、物理和化学因素等方面的职业危害情况;   3.查阅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携带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5.选择陪同检查的职业健康专家;   6.佩戴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7.携带现场监督检查所需法律文书。   (二)现场监督检查   1.出示证件。出示有效的监管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2.听取汇报。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对遵守国家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的汇报;   3.查阅档案。查阅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危害申报资料,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资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与维护档案、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记录和职业健康培训记录等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资料;   4.实地检查。现场查看作业场所,询问从业人员,实地了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及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职业危害告知等情况;   5.提出意见或建议。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指定完成期限。   6.发出执法文书。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执法文书。   (三)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   2.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处罚;   3.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需移送其它部门处理的,或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需向有关部门通报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将移送和通报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备案。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应熟悉国家和本市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业务知识,取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安全生产执法证件,在执行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三)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四)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做好职业健康个体防护工作,确保自身安全。   (五)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等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时,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在执法文书上签名并注明拒绝签名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可采取的措施   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依据表   附件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内容表   附件1: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依据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检查方式 涉及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1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第8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45条(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阅档案 2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第11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45条(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5条(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7条(七):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查阅档案 第18条第一款: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实地检查 3 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第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45条(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阅档案 现场询问 第1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45条(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第13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46条(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13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阅档案 实地检查 现场询问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14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8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第21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第18条第一款: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第46条(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7条(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45条(六):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阅档案 实地检查 现场询问 第22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查阅档案 现场询问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47条(五):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查阅档案 6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第12条第(三)项: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第47条(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47条(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48条(四):生产经营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查阅档案 实地检查 现场询问 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7 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46条(三):生产经营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7条(七):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查阅档案 现场询问 第18条第二款: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实地检查 8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第34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47条(六):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查阅档案 9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情况 作业场所设置情况 第12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47条(一):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实地检查 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情况 第14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50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阅档案 第15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16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17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情况 提供设备及化学品等材料的职业危害告知情况 第24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51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阅档案 实地检查 第25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禁止性规定落实情况 第26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48条(二):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查阅档案 实地检查 第2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48条(三):生产经营单位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查阅档案 实地检查 9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情况 工艺技术等使用情况 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48条(一)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查阅档案 实地检查 第29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 第31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46条(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8条(五):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查阅档案 实地检查 现场询问 第3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卫生许可证申请情况 第35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查阅档案 其它 第36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第47条(八):生产经营单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49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内容表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监督检查情况 听取汇报 1 单位一般情况 包括主要产品、工艺流程、职工总数、在岗职工人数、接触有害作业人数等   2 职业危害因素情况 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分布车间、岗位及职工的接触情况   3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重点了解岗前、在岗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情况,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情况,职业健康培训、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情况等   查阅档案 1 职业健康管理资料 是否以文件形式明确设立了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了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是否制定了职业健康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了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2 教育培训资料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是否接受了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从业人员是否进行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3 职业危害申报资料 重点查看并记录申报中生产原辅料、生产工艺流程、职业危害因素等,注意询问企业负责人现在生产工艺及原辅料是否与申报资料有改变,是否存在未申报的职业危害作业并予以现场检查核对   4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资料 是否有专人负责日常监测;监测项目是否包括了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因素尤其是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超标情况,并予以现场检查核对   5 职业危害检测评价资料 是否按照规定每年组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定期上报安全监管部门   6 职业危害因素超标整治资料 是否及时对超过强度或浓度标准的职业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整改和治理措施   7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资料 查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维护、检修和检测记录;查看防护用品的发放记录   查阅档案 8 劳动合同资料 对劳动者是否进行了劳动合同告知,合同中是否根据劳动者工作岗位注明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危害后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使用注意事项,企业和劳动者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9 职业危害事故资料 是否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10 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资料 有无用于单位生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是否向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了备案   11 健康监护资料 (1)岗前体检:查看新招人员工作岗位安排情况,有无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如有,是否进行了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岗前体检项目是否与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相关。记录部分新上岗人员名单到生产现场进行核实。   (2)在岗体检: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查周期查看应检人数、实检人数、异常人数及复查情况,必检项目是否完整。询问企业负责人对体检中发现的有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禁忌人员,是否已按体检评价报告中的建议进行复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记录下这些人员名单到生产现场进行核实。   (3)离岗体检:查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退休前、结束劳动合同前、脱离有害作业岗位时,是否进行了离岗体检。   12 职业卫生许可证申领资料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许可证   13 其它资料情况   实地检查 1 警示标志、警示说明、公告栏 (1)生产车间是否设有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是否设置了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设置是否正确,种类是否齐全   2 职业危害因素来源 (1)生产作业方式:全密闭、半密闭、敞开式、自动化、手工操作、其他方式   (2)从工作现场、生产流程查看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通过看、听、嗅及便携式测定仪器初步判定职业危害的严重程度。检查是否存在申报资料中未涉及原辅料及职业危害因素   实地检查 3 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 (1)有害作业岗位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2)车间生产有害与无害是否分开   (3)车间有无通风排毒、除尘设施(全面通风、局部通风)   (4)应急处理设施: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现场是否设置了冲洗设施、事故性通风排毒设施、应急防范装备和医疗急救用品   (5)是否存在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防尘、防毒口罩、防噪耳塞、护目镜、防化学手套、防护服、防护帽、呼吸防护器及皮肤防护用品等(主要针对性、有效性)劳动者在生产中是否正常佩戴及使用   4 其它相关情况   现场询问 1 询问部分劳动者姓名、来该企业工作的时间(注意核对新上岗人员名单)   2 对新上岗人员,询问是否接受过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在什么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   3 对入厂1年以上的劳动者,询问入厂后是否企业组织过职业健康体检、体检机构的名称、是否知道体检结果   4 按照记录的人员名单,询问部分体检中发现的有健康损害或职业禁忌人员是否已调离原工作岗位   5 是否接受过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6 是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无职业危害告知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   7 是否知道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及其监测、检测结果   8 询问生产中使用的主要生产原料、添加剂、助剂都有哪些,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   9 对现场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劳动者、要查看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防护要求,是否正确佩戴;对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劳动者要询问是否发放过个人防护用品,如发放,要求出示一下,说明不佩戴的原因   10 其它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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