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9/01/01 | 颁布日期: | 2008/12/22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9/01/01 | 
              
              	| 颁布日期: | 2008/12/22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08]00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实现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07]25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氧化硫排污费收费标准从每公斤0.63元调整至1.26元。已列入本市关停计划的发电企业小机组,在计划期内暂不调整。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计划关停的,按每公斤2.52元追缴。
  二、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减免办法按《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沪财预[2003]89号)等规定执行。
  三、各级物价、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相关工作。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排污费收费标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并专款用于污染防治。
  四、接本通知后,请各级排污费征收部门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