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09/21 |
颁布日期: |
2009/09/2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09/21 |
颁布日期: |
2009/09/21 |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各职业病诊断机构:
近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第8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根据目前辖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型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数量,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遵循统筹考虑、合理布局、辖区覆盖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优化职业健康检查资源,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护率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满足辖区职业健康检查需要。一方面要大力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基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网络,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鼓励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对于诊治中发现的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积极安排救治的同时,要及时告知劳动者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督促、责令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要注销其资格;对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义务做好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工作。发现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应依法严肃处理。
二、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科室的建设,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人员,完善仪器设备配置,优化检查流程,为劳动者提供便捷、优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三、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落实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相关规定。对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就诊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机构要立即告知职业病诊断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确保劳动者得到及时诊断、治疗。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未如实提供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应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妥善处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纠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加强对区县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工作的指导,确保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依法、科学、公正、及时、便民。
四、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狠抓技术培训,全面提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水平。
五、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相关资源的利用效率。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受理职业病诊断当事人的诊断申请后,应及时通知相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协助提供职业病诊断当事人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区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在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后,应及时通知相关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供当事人的职业病诊断资料;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在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后,应及时通知相关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区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向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提交职业病诊断和(或)鉴定相关资料。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在诊断和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诊断和鉴定结果反馈给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区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
六、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本文件要求传达至辖区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附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