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电子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电子工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产品质量
生效日期: 1987/09/01 颁布日期: 1987/09/01
颁布机构: 电子工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产品质量
生效日期: 1987/09/01
颁布日期: 1987/09/01
出口电子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电子工业部发布)   一、总则   1.为贯彻国家经委、经贸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出口电子产品生产和外贸经营等各主要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提高我国电子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信誉和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出口电子产品的生产单位,外贸经营单位和有关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二、出口电子产品生产方的质量管理   3.生产方必须具备《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附后)。   4.出口电子产品必须执行我国或进口国要求的安全标准。产品技术标准可采用下列范围内的一种,一旦供需双方合同选定即合法生效:   4.1 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其中包括ISO、IEC及其他国际组织制订的标准。也包括国际上公认的区域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工业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   4.2 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和企业标准;   4.3 进口国的标准;   4.4 双方商定的具有质量要求,检验方法、验收规则、商标、包装、贮运要求的技术协议。   5.生产方必须贯彻《电子企事业质量管理条例》:严格质量责任制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出厂检验。并建立出口产品质量档案,保证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6.出口电子产品采用了仿制技术,并出口到有专利权的国家,应防止构成专利侵权。对进口国要求强制性检验或认证的产品,生产方应提前办理检验或认证手续。有关事项可向国家专利局,国家商检局和外贸公司咨询。   7.出口电子产品使用商标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经贸部门认可,注册商标扩大使用应办理延伸手续。   8.出口电子产品包装和贮运应符合国家包装标准或合同规定要求。   9.生产方应按合同或协议,在产品保证期内为用户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服务。接到有关出口产品质量问题的信息应及时处理,并按(86)国检信联字第251号文件的要求,填报《加工、生产企业对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处理情况反馈单》。   10.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生产方要对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交货期要求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三、出口电子产品外贸经营方质量管理   11.从事电子产品外贸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国家经贸部门批准,并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12.外贸经营单位应根据业务程序制订有关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类人员的质量职能和责任。并有效地进行管理。   13.外贸经营单位收购外贸产品或选择出口生产单位时,应对生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择优定点、择优收购。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外贸经营单位不得与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签署该产品的外贸协议或进行收购。   14.严格收购合同管理。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质量要求(包括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检验方法、验收规则以及商标、生产厂地、包装、贮运要求等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外贸单位应对重要或大宗出口项目实施监督,并健全验收制度。   15.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出口电子产品,应在产品出口报关之前妥善办理商检手续。   16.建立出口电子产品经营质量信息档案和管理制度。定期汇总出口电子产品市场,标准、国内产品验收、出口商检及国外客户使用意见等信息、发现质量问题要根据合同或协议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有关外贸经营单位应每季按(86)国检信联字第251号文规定,填报《出口商品质量问题产量情况综合表》,并抄送部标准质量司(附综合分析报告)。   17.外贸经营单位要对由于所签署合同(协议)的质量要求不明确造成外商拒收,或越期收购给生产造成的损失,以及违反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和国家商检规定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   四、出口电子产品的质量监督   18.出口电子产品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由电子部配合国家商检局按《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19.除国家商检局按《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实行国家商检监督外,其它重要出口电子产品由电子工业部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委托有关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实施行业监督。   20.承担出口电子产品检验任务的机构需取得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建立出口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档案和管理制度。每季向电子部(标准质量司)填报有关检验情况的分析报告。   21.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方延误抽样和检测失误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五、奖惩   22.设立年度“出口产品质量信誉奖”。对认真贯彻本规定,连续两年商检(行检)合格,赢得外贸部门和国外用户好评,并有较强创汇能力的产品给予鼓励和表彰。   23.对因质量、包装等原因引起客商退货、索赔的企业,以及因质量问题影响出口创汇计划完成的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由部标准质量司会同部出口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长期无明显改进者由部建议取消出口基地企业或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资格。   六、附则   24.有外贸自主权企业需同时执行第二、三部分的规定。   2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电子工业部。   附:   (86)国检监字第59号文件颁发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工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条件和检验规程;   (二)有保证产品、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器具,检测仪器与试验设备;   (三)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的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四)对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已经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建立了文明生产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能均衡生产和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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