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法定责任

时间:2018-10-23 16:17:44 浏览: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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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地环保部门与已列入名录的重点单位企业仍处于土壤监管的摸索期,作为企业这端应该如何承担怎样的法定责任?

文 | 李晓媛

编辑 | 符莉曼

从去年下半年起,全国各地纷纷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根据2019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据笔者观察,各地环保部门与已列入名录的重点单位企业仍处于土壤监管的摸索期,特别是,企业这端很明显对其应承担怎样的法定责任依然非常模糊。下面我们从法规的条款规定里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我们首先来看看哪些企业将成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律上是如何进行界定的。

01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一)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五)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02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包括:

(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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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部对于工矿企业很重要的土壤相关法规是已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该法规也对重点单位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简称重点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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