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上海泽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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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违法行为 | 罚则 | 逾期不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 | 相关条款 |
综合 | 违法排污 | 罚款 | 按日计罚 | 《环保法》条款59、63 |
综合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偷排、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综合 | 超标排放、超总量控制 | 限制生产、停产 | 责令停业、关闭 | 《环保法》条款60 |
综合 | 未批先建 | 停建、罚款,责令恢复原状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环保法》条款61、63 |
综合 | 重点排污单位未作信息公开,或信息作假 | 责令公开,罚款,予以公告 | 《环保法》条款62 | |
废水 | 拒绝、阻扰监督执法,或在执法过程中弄虚作假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水污染防治法》条款81 | |
废水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治 | 《水污染防治法》条款82 |
废水 |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治 | 《水污染防治法》条款82 |
废水 |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治 | 《水污染防治法》条款82 |
废水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业、关闭 | 《水污染防治法》条款83 |
废水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业、关闭 | 《水污染防治法》条款83 |
废水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业、关闭 | 《水污染防治法》条款83 |
废水 |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业、关闭 | 《水污染防治法》条款83 |
废水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水污染防治法》条款84 |
废水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水污染防治法》条款85 | |
废水 |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业、关闭;环境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水污染防治法》条款85 |
废水 |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 | (废水)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业、关闭 | 《水污染防治法》条款86 |
废水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责令改正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水污染防治法》条款93 |
废水 |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水污染事件)造成一般或较大污染事故,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C20:D20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责令关闭; | 《水污染防治法》条款94、96 |
废气 |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治 | 《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款100 |
废气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治 | 《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款100 |
废气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治 | 《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款108 |
废气 |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治 | 《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款108 |
废气 |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治 | 《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款108 |
废气 |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治 | 《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款108 |
废气 |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治 | 《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款108 |
废气 |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治 | 《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款108 |
废气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款117 |
废气 |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款117 |
废气 |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款117 |
废气 |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款117 |
废气 |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款117 |
废气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业整治 | 《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款118 |
固废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固废法》条款68 | |
固废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固废法》条款68 | |
固废 |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固废法》条款68 | |
固废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固废法》条款68 | |
固废 |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固废法》条款68 | |
固废 |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固废法》条款68 | |
固废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固废法》条款68 | |
固废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固废法》条款68 | |
固废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固废法》条款69 | |
固废 | 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固废法》条款70 |
固废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固废法》条款75 | |
固废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固废法》条款75 | |
固废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固废法》条款75 | |
固废 |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 限期缴纳 | 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固废法》条款75 |
固废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固废法》条款75 | |
固废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固废法》条款75 | |
固废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固废法》条款75 | |
固废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固废法》条款75 | |
固废 |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固废法》条款75 | |
固废 |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固废法》条款75 | |
固废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固废法》条款75 | |
固废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固废法》条款75 | |
固废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固废法》条款75 | |
固废 |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固废法》条款76 | |
固废 | 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 | 限期治理 | 停业或者关闭 | 《固废法》条款81 |
固废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停业或者关闭 | 《固废法》条款82 |
固废 |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 | 追究刑事责任 | 《固废法》条款83 | |
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环境影响评价法》条款31 | |
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款22 |
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款22 |
建设项目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关闭。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款23 |
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 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款23 |
编辑:符莉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