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
(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继续加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能取消的要尽量取消,直接放给市场和社会。今年要再取消50项以上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再取消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削减一批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确需下放给基层的审批事项,要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对相同、相近或相关联的审批事项,要一并取消或下放,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广地方实施综合审批的经验。(国务院审改办牵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
一、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标准
(四)中介服务机构所代理的事项最终需由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许可的,对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九)通过严格执行现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一)对同一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十二)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十六)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分析:环评机构所编制的环评最终须有环评批复,如果对环评机构还设置资质许可,那么就与国发〔2013〕39号不尽一致。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保留了老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即“国家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删除了第二款,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删除该条款也是顺应了《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等文件的要求。
当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所以,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应该需要环评法修改后才能实施。
综上,环评仍然是要的,环评资质取消应该需要环评法修改后才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