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对企业环境合规管理的影响

时间:2026-03-17 10:47:39 浏览:102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3月12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共5编、1242条,包括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届时,《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距离实施日,尚有5个月的时间,企业如何提前做好合规管理部署?本文笔者具备丰富的生态环境、资源与能源领域法律服务经验,结合立法观察和服务经验,从立法的变与不变、突出重点提供解读,供企业客户参考。

一、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变与不变

1、延续基本原则


《生态环境法典》虽然内容庞杂,但是“去繁存简”,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基本不变,延续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一贯价值导向。



对于工业企业而言,仍然以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为环境合规管理的主干内容。置言之,自2015年1月1日《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随着执法、司法震慑力度加大,企业的环境保护及环境法律风险意识大部分早已提升。在笔者执业服务中,接触到的大部分规模企业已建立完善的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少部分企业因为涉及环境合规管理事项有限,在内部制度和管理细则上还有待继续完善。

2、惩戒力度基本维持刚性


对于企业极为关注的惩戒条款,除了表述有细微变化,基本内容和后果和原有立法内容基本一致。以按日连续处罚条文比对为例:




从实践来看,在执法复查过程中,在华企业对于执法检查配合度高,管理人员服从执法命令的意愿普遍强烈,“拒绝、阻挠复查”非常稀罕,新增要件对于企业环境法律风险管理及环境合规管理影响较小。

3、整合围绕不同环境要素的环境合规管理

以污染防治编为例,通则主要规定来源于《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内容,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化学物质污染防治主要整合自《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等相关内容。

在企业较为关注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现行法对于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则实行相对宽松的备案制(各地实践宽严程度不同)。例如,企业需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完成备案手续后开展转移,移出地部门仅需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部门,无需获得接受地部门的审批同意。该监管模式是兼顾监管效率与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但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缺陷:由于备案制缺乏实质审查环节,缺乏完善的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部分企业利用这一漏洞,通过多级转包、现金交易等隐蔽方式逃避监管,导致“垃圾搬家”等违法倾倒案例频发。




《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新增强制线上双报备要求,明确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必须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提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备。结合实践做法,以法典条文方式压缩企业违法转移的空间,从制度层面有效遏制“垃圾搬家”等违法行为。

相关明显的变化中,对放射性污染领域的法律责任罚则对齐其它领域罚款额度,对向环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行为,现行法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态环境法典》则将罚款额度上调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上述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法典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新增光污染治理相关条款,结合典型光污染司法判例,明确光污染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对于光污染责任主体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到5万元罚款。




4、突出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重点打击




生态环境监测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在2025年10月31日发布条例,《生态环境法典》对应法则与现行最新的罚款上限保持一致,但是对于禁止从事监测业务的对象和具体限制年限,还需要进一步解释。从笔者角度,应作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执法时以“从旧兼从轻”为实施原则。

5、绿色低碳发展:法典专编

《生态环境法典》首次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根据笔者对前期审议稿的跟进与比对,该编主要内容来源包括《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4〕53)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内容。

有别于污染防治编,《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绿色低碳义务,本节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也表明上述法律不因法典的实施而同时废止。
总体上,法典虽然内容庞杂,但是相关法定义务在现行法下大部分“有迹可循”,少部分由政策、部门规范性文件跃升至立法层次。

二、企业应注意的新设法定义务

1、绿色低碳转型义务

清洁生产相关的绿色低碳转型义务与罚则核心整合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生态环境法典》在现行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企业技术改造中的清洁生产措施,强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执行力度,形成“义务明确、罚则刚性”的监管体系。

该义务并非仅针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而是覆盖所有开展技术改造的生产经营企业,要求企业将清洁生产理念融入生产改造全流程,从原料选用、工艺设备升级、废弃物利用到污染防治技术应用,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双控的目标。其中,《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划定了三类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范围,审核结果的真实性、报备的及时性也成为企业合规的核心要点,未按要求实施审核或审核弄虚作假的,将面临明确的行政处罚,相关评估验收单位的履职行为也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从全链条保障清洁生产制度落地。




上述义务内容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如下:




2、生产者责任延伸(EPR)义务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内容,《生态环境法典》整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等现行规定,对标产品出口欧盟的相关国际监管要求,以现行规定为基础进行系统化升级,明确生产企业在产品回收、绿色设计、包装管理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覆盖电器电子、汽车、包装等多个领域,构建全生命周期的资源循环利用责任体系。

(1)产品回收与体系建设义务
产品回收与体系建设义务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核心落地要求,针对不同品类产品的行业特点,《生态环境法典》设定了差异化的回收责任,核心聚焦强制回收名录产品、重点品类产品两大范畴,同时对产品标识作出明确规范,从回收实施、体系建设到信息溯源形成完整要求。相关企业需及时查询国家强制回收名录,属于名录内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企业,需立即建立回收管理体系,可结合自身规模选择自建回收网点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再生资源企业开展回收,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




对于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重点品类产品,法典提出了更具体的体系建设要求,要求生产者根据产品销售量匹配回收能力,且回收体系需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此重点品类生产企业,需精准核算产品销售量,按比例规划回收网点、运输渠道、处置能力,确保回收体系与销量匹配,并通过企业官网、行业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回收体系信息,包括网点分布、回收流程、联系方式等。




(2)绿色设计与包装管理义务
企业需开展产品和包装物绿色设计,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回收的方案;生产经营者需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使用绿色包装、减量包装,不得过度包装;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需减少包装物使用,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的包装物并积极回收利用。此外,《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邮政等部门的监管职责。




上述义务内容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如下:




3、碳排放核算与交易义务

碳排放相关义务是法典结合“双碳”目标创设的核心规则,其内容来源包括《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将碳排放统计核算、权交易市场管理等要求纳入法典,明确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法定义务,罚则设置上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强化配额清缴的刚性约束。

针对该义务,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需做好全流程合规管理。一是及时对接主管部门,确认是否纳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纳入的企业可在律师协作下组建专业的碳排放管理团队,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二是建立企业碳排放核算台账,精准统计生产经营各环节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年度排放报告,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要求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核查。三是密切关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动态,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申领碳排放配额,制定配额清缴计划,在规定期限内足额完成清缴,避免因逾期清缴面临高额罚款和配额核减。




三、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与教训

《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还有5个月的过渡与准备期,对于企业而言,如何从容结合自身业务,部署新法培训,采取环境合规管理提升措施?结合笔者作为执业律师的生态环境合规法律服务经验,以企业在筹备该领域法律培训为例,有如下忌讳或教训:

1、脱离实际更新案例的条文式法律培训

如果讲授者缺乏对立法历史、条文沿革的了解,培训宣贯单纯以法典条款展开,罗列法律责任,缺乏实际案例的更新,参与培训者无法摸着“条款与自己的关系”,对于违规代价无法深刻理解。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将会感到非常枯燥和浪费时间,对于企业来说,这类培训效果流于形式,难以实质助益企业绿色发展。

2、脱离业务部门实际需要的框架式法律培训

法律培训的核心价值是让法律条款转化为条文的理解以及业务可执行的动作,框架式培训因脱离业务部门实际需要,势必缺乏“落地”的具体建议。例如,2025年,我们团队给地铁集团分公司、路桥单位提供法律培训,培训前先梳理企业所属行业同类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优先选择同行、同规模企业案例),重点聚焦高频违法点(如工业固废管理不合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土壤污染预防不到位等),从而启发企业学员的学习热情,并将风险管理措施运用到实际业务与岗位管理中。

3、脱离实际调研发现的理论化培训

通常,律师对于自己团队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业务类型比较熟悉,对于新对接的企业客户,尤其是新型行业,可以通过问卷+访谈形式,学习企业内在管理架构和分工,向各部门收集核心需求:例如,一线安环员工关注的实操规范包括技术性要求;采购部门关注的可能是供应商环保资质审核标准;财务部门可能关注环保投入的税收优惠申报或折抵;管理层则更关注合规风险防控、责任划分等。在深入调研后,有助于全员的培训体验,让企业学员“各取所需”,让法律风险防范照进企业环境合规管理的方方面面。

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已经来临,即将影响企业环境合规管理。随着法律行业的专业化分工,以及AI时代普遍法律解答的可得性,企业对于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有了更高的水准要求。以“问题导向”和“实操经验”为核心的法律服务更能贴合企业客户的内在需要。汇业生态环境法律团队,从企业实际出发,以解决问题为核心,助力企业提升绿色发展新蓝图。


来源:汇业法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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