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A股并购重组活跃,税务成本是方案设计关键。典型案例表明:合理选择收购对象可降低对方税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审慎,避免税负转嫁;复杂置换交易应提前明确税务处理,防范合规风险。企业重组需充分考量税务,保障交易顺利实施。
2024年,120家A股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并购重组相关公告
1 月 1 日,海天股份发布公告称,拟通过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贺利氏光伏银浆事业部;1 月 2 日,粤宏远 A 发布公告称,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博创智能约 60%股份……2025 年开年以来,“并购重组”依旧是资本市场的关键词之一,多家上市公司公布并购重组事宜。
回顾刚刚过去的 2024 年,在政策支持、股市回暖等多重有利因素的驱动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愈发活跃。据 Wind 数据统计,2024 年,共有 120 家 A 股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并购重组相关公告,与 2023 年相比增长约 118%。从实践看,交易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影响企业并购重组能否顺利实施。其中,税务成本测算及税务合规,是企业设计并购重组方案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实践中,建议企业在谋划重组时,充分借鉴上市公司重组税务方案,有效防范潜在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① 合理选择收购对象,降低交易对方潜在税负
2024 年 2 月,某生态环境建设上市公司 B 公司披露,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 100%股权,标的公司股东包括三家合伙企业、两家公司制企业。T 公司为其中一家公司制企业,由自然人张某 100%持股。T 公司持有该标的公司 27.4%的股权,无其他实际经营业务。根据 B 公司披露的收购计划,B 公司拟将 T 公司纳入收购对象,即通过收购张某持有的 T 公司 100%股权的方式,间接取得 T 公司持有标的公司 27.4%的股权。
2024 年 9 月,B 公司发布公告称,鉴于本次重组自筹划以来已历时较长,国内外经济及资本市场环境较本次重组筹划之初已发生较大变化,经与交易各相关方友好协商、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决定终止本次重组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本次重组相关申请文件。
分析建议
虽然 B 公司的并购重组最终没有完成,但其交易方案的设计思路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在此类交易中,常规的交易路径是 B 公司直接收购标的公司 100%股权。对于 T 公司及其自然人股东张某来说,这种交易路径的税收成本比较高。具体来看,T 公司在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时,需要就自 B 公司取得的对价确认转让所得,适用 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T 公司在就这部分所得进行利润分配时,其自然人股东张某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较而言,B 公司设计的交易方案能够降低 T 公司及其自然人股东的税收成本。B 公司将 T 公司纳入收购对象后,张某仅需就 T 公司 100%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张某取得的现金部分不足以缴纳税款,可以根据财税〔2015〕41 号文件,申请在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张某可以通过此次交易直接持有 B 公司股票,若未来 B 公司股价上涨,张某转让 B 公司股票所得,还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实务中,因税收成本较高导致并购重组终止的案例,时有发生。B 公司的交易方案没有遵循传统的交易路径,而是通过合理选择交易对象,将直接收购调整为间接收购,有效降低了交易对方的潜在税收负担。笔者建议拟开展并购重组的企业,在充分研究相关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提前测算不同交易方案的税收成本,进而确定更为合理的交易方案。
典型案例② 反复修改重组方案,最终放弃特殊性税务处理
2024 年 4 月,某环保上市公司 C 公司发布公告称,计划调整其 2023 年发布的股权收购交易方案。
根据 2023 年的公告,C 公司拟购买 19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63%的股权,交易价格为 21.97 亿元。其中,70%的交易对价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30%的交易对价以现金支付。标的公司的主要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胡某、胡某直接控股的两家公司制企业、公司部分高管以及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经测算,19 名交易对方就股权转让合计需要缴纳所得税 3.45 亿元。
在 2024 年 4 月发布的公告中,C 公司将交易对价支付方式调整为发行股份支付 85.1%,现金支付 14.9%。经测算,交易对方就股权转让需要缴纳所得税 0.98 亿元。C 公司称,本次交易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标的公司两家公司制股东无须缴纳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股东中的公司制合伙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 年 7 月,C 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将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调整回最初的方案,即发行股份支付 70%,现金支付 30%。也就是说,由于发行股份支付比例低于 85%,C 公司最终放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经测算,标的公司的两家公司制股东需要就股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 2.47 亿元。
分析建议
在设计并购重组交易方案的过程中,税收成本是交易各方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既要防止重复纳税,也要避免税负转嫁。从这一角度分析,特殊性税务处理未必是企业的最优选择。
对于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重组交易,如果交易各方选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如果转让方有未弥补的亏损,股权或资产转让确认的所得还可以弥补亏损。此时,既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也不存在税负转嫁问题。
如果交易各方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不需要确认转让所得,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收购方取得标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需要按照转让方原计税基础来确认,收购方在未来处置标的公司股权或资产时,需要承担转让方未确认的所得,此时就会出现税负转嫁问题。同时,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转让方取得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也需要按照转让方原计税基础来确认,在重组时还可能存在阶段性重复纳税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是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条件之一。受转让方要求的现金支付比例或拟转让的股权比例限制等因素影响,企业的并购重组交易方案可能无法满足这一条件,因此最终放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此,笔者建议企业在设计并购重组方案的过程中,既要用好税收支持政策,也要结合交易各方的重组目的、未来对重组资产的经营及持有方式等业务实际,分析递延纳税的时间价值,审慎选择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方式,避免出现“削足适履”的情况。
典型案例③ 一次股权置换交易,同步考虑多个税务问题
2024 年 11 月底,某房地产上市公司 D 公司发布公告称,拟以其持有的 5 家全资子公司 100%的股权,以及 D 公司相关对外债务,与H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 51%的股权进行置换,差额部分用现金补足。拟置入资产最终作价 45.79 亿元,拟置出资产最终作价 55.05 亿元,拟置出债务最终作价 5 亿元,差额部分 4.26 亿元由 H 公司以现金方式向 D 公司支付。D 公司相关公告中暂未披露税务处理情况。
分析建议
D 公司此次交易的本质为股权置换。笔者从税收角度分析,如果 D 公司及交易各方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可能需要考虑多个税务问题。
比如,如何界定本次交易的股权收购方与股权转让方?作为置换出的资产,5 家子公司近期才调整为 D 公司 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考虑到H公司需要支付现金,如果将 D 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将H公司作为股权收购方,则涉及企业重组分步交易问题,此次交易是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应当按照 45.79÷55.05×100%=83.18%计算,还是按照45.79÷50.05×100%=91.49%计算?如为前者,则企业股权支付比例小于 85%,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此外,D 公司 2024 年 10 月发布公告称,以债权对 4 家子公司转增资本公积 38 亿元,即 D 公司将对 4 家子公司的债权合计 38 亿元转为 4 家子公司的资本公积 38 亿元。由于本次转增系增加资本公积而非实收资本,D 公司能否增加对 4 家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声音。如果 D 公司在开展并购重组交易前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没有明确相关税务处理口径,很可能为后续交易埋下风险隐患。笔者认为,准确理解税收政策、合规适用税收政策是企业防范并购重组交易涉税风险的重要前提。企业应当加强对并购重组税收政策的理解和学习,针对可能引发风险的争议事项,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为顺利推进并购重组打下坚实的税务合规基础。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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