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按照GB/T 23331建立并运行能源管理体系的企业来说,引入温室气体管理,并不等于推倒重来。那问题自然就落在一个更现实的层面上:如果不是推倒重来,GB/T 23331和 GB/T 46566到底该怎么衔接?
本文不再停留在理念层面,而是把视角拉回到标准条款本身,做一次“条款级”的对应梳理,看看一套管理体系,究竟如何同时管好“能”和“碳”。
需要说明的是:以下内容基于 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与GB/T 46566-2025《温室气体管理体系 要求》的结构和条款逻辑进行对照解读,属于实践视角下的理解与归纳,难免存在简化之处。
01 为什么两套体系“可以顺利衔接”?因为骨架是一样的
先说一个很多企业听到会松一口气的事实:能源管理体系和温室气体管理体系,在结构上具有很强的兼容性。从标准结构看,两者都采用了ISO管理体系的高阶结构,从第4章“组织环境”,到第10章“改进”,章节编号和逻辑顺序高度一致。


可以打个直观的比方:就像两套结构完全相同的积木,连接方式一致,不同的只是积木的“颜色”,也就是管理对象。
· 能源管理,关注的是能源使用与能源绩效
· 温室气体管理,关注的是排放、清除及相关责任
这里所说的“衔接”,指的是管理体系结构和运行机制层面的兼容,并不意味着两套标准在管理对象和具体要求上完全相同。正因为“骨架一致、对象不同”,才为后续的条款融合提供了现实基础。
02 核心条款:哪些可以共用,哪些只需扩展内容
不少企业在考虑引入温室气体管理时,最担心的一点是:会不会文件变多、会议变多、审核也变多?从条款层面看,很多担心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在以下这些核心条款上,完全可以沿用已有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机制,只在内容上进行扩展,而不是重新搭建一套体系。
组织环境与相关方(4.1、4.2)
· 在能源管理体系中
通常关注能源政策、电价机制、能源供应稳定性、节能监管要求等因素。
· 在温室气体管理体系中
需要额外关注:
o 碳排放相关政策与履约要求
o 碳关税等国际贸易约束
o 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外部风险和压力
衔接思路:
不必单独再做一套“碳环境分析”。在原有的内外部环境分析中,增加与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相关的分析维度即可。
领导作用(5.1)
这是一个很容易被形式化理解的条款。
两个体系面对的最高管理者本来就是同一层级,管理承诺的核心要求也高度一致。
衔接思路:
· 不一定需要分别形成两份管理承诺;
· 可以在原有能源管理承诺中,补充温室气体管理相关责任和方向;
· 或在组织层面,将能源管理相关的领导职责扩展为涵盖“能”和“碳”。
关键不在于名称,而在于:管理责任是否在同一层级得到明确和落实。
资源与能力(7.1、7.2)
这是很多企业最关心的现实问题:由谁来做?
从实践经验看:
· 原有能源管理人员,经过针对性的培训,完全可以承担温室气体管理的日常工作
· 电表、流量计、能源台账等基础计量设施,本身就是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重要数据来源
衔接思路:
与其新设一支独立的“碳管理队伍”,不如在现有基础上,通过能力提升,让人员从“只关注能耗”逐步扩展到“同时理解排放”。
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第9章相关条款)
这是最容易出现重复工作的环节。在一些企业中,能源管理和温室气体管理分别开展检查和评审,不仅工作量增加,也容易导致管理视角割裂。
衔接思路:
· 在同一轮内部审核中,同时覆盖能源管理和温室气体管理要求
· 在管理评审过程中,将能源绩效和排放绩效一并纳入分析和讨论
· 避免为同一套管理体系,反复开展相似的管理活动

03 最关键的衔接点:能源评审与温室气体评审
如果说前面的条款是“通用底盘”,那这一部分,几乎就是两套体系真正的核心环节。

可以这样理解:温室气体评审不是替代能源评审,而是在原有能源评审基础上,把“排放”这一管理维度补充进来。
04 这些新增要求,需要在能源体系基础上单独补充
前面重点讨论了可以共用和可以扩展的部分,但也需要客观看待一个事实:并不是所有温室气体管理要求,在能源管理体系中都已经涵盖。
从标准层面看,GB/T 46566-2025《温室气体管理体系 要求》中,有一部分内容是围绕排放责任、履约以及对外声明设计的,这些内容在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中并不存在对应条款,需要在原有体系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补充。
1)碳资产与履约相关管理要求(GB/T 46566-2025)
在能源管理体系中,管理重点是能源消耗和能源绩效;而在温室气体管理体系中,排放结果本身可能具有资产或负债属性。
因此,GB/T 46566-2025 对以下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 排放配额或其他履约工具的管理
· 履约风险的识别与应对
· 与交易和履约相关的信息记录与控制
这并不是能源管理体系的不足,而是因为能源管理体系本来就不是围绕资产和履约设计的。
在实践中,通常需要在原有体系基础上,新增或补充与碳资产和履约相关的管理要求或管理程序。
围绕这一需求,国家也发布了GB/T 46412-2025《资产管理 碳资产管理体系应用指南》,为企业在碳资产识别、管理和运行层面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参考。
2)碳中和及相关声明管理要求(GB/T 46566-2025)
另一类容易被忽视、但在标准中被明确强调的,是碳中和及相关声明的管理。在GB/T 46566-2025中,如果企业对外作出与温室气体绩效相关的公开表述,就需要具备清晰的边界界定、方法说明以及可追溯的评审记录。这类要求,在能源管理体系中并不存在直接对应条款,因此需要作为新增管理内容单独考虑,而不能简单沿用原有能源管理文件。
3)如何理解这些“新增”?不是多建体系,而是补管理模块
把这些内容放在一起看,可以得出一个比较清晰的结论:这些新增要求,并不是要企业再搭建一整套管理体系,而是在既有能源管理体系框架上,补充几块原本不属于能源管理范畴的管理模块。

05 小结:一盘棋,两类管理对象
从条款层面整体梳理下来,可以看到:
·能碳衔接并不是“全融合”或“全分开”的选择题,而是:
·能共用的机制,尽量共用;不能共用的内容,明确补充。
目标从来不是多写文件,而是让一套管理体系,既能持续提升能源绩效,也能有效管控温室气体排放。
来源:注册能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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