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王某、张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时间:2026-01-29 15:12:12 浏览:104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借力高效行刑衔接机制破获的一起涉案危险废物超过40吨的典型案例,从群众举报、科技侦查、联合办案到司法审判,全面彰显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同效能。

案情描述

2025年3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辖区内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开展前期摸排。执法人员利用搭载高清摄像设备的无人机,对目标区域进行多日连续高空巡航与远程监控,通过持续拍摄、动态记录,精准捕捉违法现场的作业规律、人员活动及固废堆放情况,完整固定了非法回收、切割、销售废油桶的关键证据链。2025年3月11日,鹿城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收网行动,现场查获废油桶、已切割压平的废油桶铁皮、废油桶桶盖和桶底、油泥等共计12.62吨。经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鉴定,上述查获的固体废物中有10.82吨属于危险废物。

经进一步调查,涉案人王某、张某伙同韦某在鹿城区藤桥镇开设废油桶回收处置加工点,在无危废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对废油桶进行回收、处置,截至案发时已出售加工好的铁皮铁桶盖超过41.8吨,回收处置废油桶过程产生的油泥流入加工点雨水井中,雨水井内有明显油污痕迹,经检测雨水井内石油类浓度为21.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5mg/L)的排放限值,已对环境造成污染。

处理结果

王某、张某、韦某在无危废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对废油桶(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处置、销售,已超过3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第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2025年9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0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张某作出污染环境罪刑事判决: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韦某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


一是科技赋能,构建非现场执法新范式。本案突破传统“人海战术”执法瓶颈,运用无人机航拍等科技手段进行高空侦察、远程监控与证据固定,有效克服了违法活动隐蔽性强、反侦察意识高等取证难题,实现了对环境违法犯罪的“精准锁定”和“降维打击”。

二是行刑衔接,打造协同共治完整链条。案件从线索发现到刑事判决仅用时7个月,其高效办结关键在于“环保+公安”深度融合的高效协同机制。在调查启动阶段,公安机关即零时差“同步介入”,双方在线索研判、踏勘现场等环节“并肩作战”,案件在正式移送前,双方已共同审核完善案卷,有效打通了案件移送的“最后一公里”,确保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形成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有效闭环,彰显了行刑衔接机制的强大合力。

三是铁腕惩处,彰显惩治危废犯罪决心。本案为作坊式窝点作案,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总量超过40吨,揭示了“蚂蚁搬家”式违法活动潜藏的巨大环境风险。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分子判处实刑并处罚金,明确传递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鲜明信号,对潜在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有力震慑。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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