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提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治化水平,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对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有关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并发送至电子邮箱:yjzfsbzc@163.com,联系电话:010-83933812。
对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25日,其他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17日。
附件: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表
应急管理部
2026年1月1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核心内容梳理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提前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一、核心原则:责任主体明确,共治机制健全
·主体责任在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全员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政府加强领导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建立全链条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乡镇街道、园区等基层单位需做好巡查、报告工作。
·社会多元共治:工会依法监督,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隐患,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二、企业职责:全面排查,闭环治理
·制度与资金保障:须建立隐患排查清单、闭环管理制度,并保障必要资金投入。
·人员与培训: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须将隐患排查纳入培训内容,确保员工掌握排查方法与应急措施。
·重点隐患严管:
-发现重大隐患须3日内报告,制定治理方案,消除后5日内报告治理情况。
-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等重点行业单位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重大隐患自查,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
·激励与公示:应建立隐患报告奖励机制,并将排查治理情况向职工公示,强化警示教育。
三、监管机制:分类分级,严格执法
·部门联动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联合检查或互通情况,形成监管合力。
挂牌督办与责任倒查:
-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危及公共安全等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对隐患反复出现、自查不力等情形开展责任倒查,30日内形成报告。
·处罚与整改:对隐患隐瞒不报、拒不整改等行为设定了明确的罚款、停产整顿、资格暂停等法律责任。
四、创新与支持:科技赋能,保险参与
·鼓励技术应用:支持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保险机制参与: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小微企业简化适用:符合标准的微型企业可制定简明制度,但仍需落实排查报告责任。
五、法律责任:宽严相济,激励整改
·对履职不到位的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资格。
·对主动报告并有效消除隐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亦可免予处罚,体现教育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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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管理部、益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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