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31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中对企业日常自行监测管理提出了多项合规要求,并对应有明确的违规罚则,重点内容如下所示:
1、自行监测范围
《条例》中明确说明自行监测范畴包括:企业运营期排污监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监测。以往企业可能更关注日常排污监测,忽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监测、应急监测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监测的重要性。《条例》施行后,企业对上述自行监测均要配置适当的资源以确保合规。
2、自行监测全流程管理
《条例》从自行监测全流程角度出发,从监测开始前、监测过程中、监测结束后对企业分别提出合规管理要求。
监测开始前:
·制定符合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自行监测方案;
·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并与有关部门联网;
·对监测设备定期维保、校验,自动监测设备依法与管理部门联网,若有异常须及时修复。
监测过程中:
·手工监测期间须记录生产负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工况;
·监督并配合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如:监测平台、生产工况、监测窗口时间等。
监测结束后:
·依法依规保存自行监测的原始监测记录;
·依法依规将自行监测情况对外公布;
·须配合主管部门的相关检查、提供说明材料、配合现场监测等。
3、违规处罚力度
《条例》对上述自行监测全流程管理列举了9项违规情形,处罚金额为2~20万元。《条例》特别强调企事业单位“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处10~10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罚款5~20万元。
4、总结与建议
面对监测管理的新要求和新压力,企业需要对自行监测更加“上心”,建议企业通过以下路线提升自行监测管理效果,匹配《条例》要求:
第一步:诊断与规划
找差距,确定改善和资源准备计划;
第二步:资源配置与建设
建立制度机制,人员培训,信息化监测数据管理平台准备;
第三步:机制、平台运行与优化
运行实施、定期检查、审核,完善机制。
来源:魔都的人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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