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24个重点疑难问题解答

时间:2025-03-21 17:15:36 浏览:84

1.环境保护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如何分成,支出有没有专门的用途?
答:原排污费收入中央与地方按1:9分成,环境保护费改税后,考虑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职责任务主要由地方承担,为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完善地方税体系,2017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财政不再分成。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税收收入应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一般不与支出挂钩。虽然环境保护税不采取专款专用方式,但不会降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原由排污费安排的部门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保障。

2.《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项有哪些?

答:《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项包括
(1)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居民个人也产生生活污水和垃圾,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居民个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缴纳环境保护税。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环境保护税法》未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列入征税范围。

4.建筑施工、交通产生的噪声也是污染,为什么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
答: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例如,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也不同,很难统一标准,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今后随着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是否将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纳入征税范围。

5.为什么不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征税 ?
答:挥发性有机物是造成大气污染,特别是形成PM2.5、臭氧的重要根源。为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2015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明确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部分行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同时,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考虑到目前只在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等部分行业进行排污收费试点,试点时间较短,尚不具备全面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条件,为此,本次立法未将挥发性有机物列入征税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目前对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继续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6.为什么对农业生产排放的污染物暂免征税 ?
答:农业生产中因使用化肥、农药等形成污染物,并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等方式进入水体而造成面源污染。鉴于上述污染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准确计量污染排放量。同时,考虑农民负担能力较弱,为支持农业生产,税法规定对农业生产排放的污染物暂免征税。

7.为什么要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征收环境保护税?会不会加重农村养殖户的负担?
答:目前对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考虑到畜禽粪污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对农村环境危害较大,因此,环境保护税平移了排污收费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征收环境保护税。在具体政策上,第一,并不是对所有的畜禽养殖活动都征收,只有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二,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目前看来,绝大多数农村养殖户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不会增加税收负担。

8.利用海水进行鱼虾等水产养殖,设有排污口,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
答:目前,只对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征收环境保护税,水产养殖不属于税法所称规模化养殖,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9.汽车尾气排放征收环境保护税吗 ?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汽车尾气对环境污染大,应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减少尾气排放。但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汽车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消费税按汽车尾气排量征税,已体现了税收调节和经济补偿作用,所以《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对汽车等移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10.为什么对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暂予免税?
答: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厂是污染治理单位,也可能是污染排放大户。但考虑到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厂承担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准公共服务性质,特别是目前许多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运营较为困难。因此,为减轻城乡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运营负担,调动其不断改进治污工艺和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规定对其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同时附加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凡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一律照章征税。

11.为什么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免税?
答: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性质不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服务于工业园区内少数企业,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具有商业性质且盈利状况好。为此,税法规定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染物予以征税。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按要求须达标排放,达标排放污水所含污染物一般较少,因此根据税法规定按污染当量数征税计算,工业污水集中外理场所税收负担不重。

12.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如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
答:该两类场所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中有一项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即意味着当月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当就全部应税污染物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当月的环境保护税。

13.为什么只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项或前五项的污染物征税 ?
答:污水和废气中所含污染物种类较多,从监测技术和成本考虑,难以将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都纳入征税范围。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项或前五项的污染物征税,已覆盖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起到促进污染物减排的作用。同时,考虑到各地污染减排的特殊需要,《环境保护税法》给地方一定授权,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4.为什么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答:化学需氧量(COD)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用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的量,表示单位为氧的毫克/升。这里的强氧化剂包括高锰酸钾、重铬酸钾等。通常用的COD指采用重铬酸钾作为氧化剂测定出的化学需氧量,表示为CODcr。
生化需氧量(BOD)是指在有溶解氧的条件下,好氧微生物在分解水中有机物的生物化学氧化过程中所消耗的溶解氧量。
总有机碳(TOC)是以碳的含量表示水体中有机物质总量的综合指标。
在环境监测中,对于有机耗氧污染物,COD、BOD、TOC均可反映其有机物的总量,只不过是监测方法各有差异,因此在环境保护税中对这三个指标只征收一项。

15.为什么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不加倍征税 ?
答:考虑到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应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税收不应具有惩罚性质。因此,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在税法中没有设置加倍征税规。
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如《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征收环保税不免除纳税人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6.排放污染物同时存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如何具体适用?
答:《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污染物排放同时存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优先适用地方标准。

17.应税水污染物“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四类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与《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的污染物当量数一起,从大到小排序,按“其他类水污染物”确定前三项申报纳税。其中“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为:当期染污物污染当量数=当期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色度”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为:当期染污物污染当量数=当期污水排放量x色度超标倍数÷污染当量值。

18.自动监测数据、委托外单位监测数据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答:污染物排放具有瞬时性、不可复制性的特点,因为采样取点的位置、时点等不同,自动监测和机构监测数据往往会出现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对此,《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19.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难度大,为什么不按资源使用量如用水量或产品销售收入征收环境保护税?
答: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资源使用量或产品销售收入与污染物排放量有一定关系,但不是完全正相关。如工业企业与服务型企业用水量相同,但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高,而一般服务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污染物种类数量较少。再如,企业的产品生产销售量不变,但通过采取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措施,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如果以资源使用量或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难以发挥环保税的调节作用。

20.计算环保税需要购置设备开展监测,是不是增加了纳税人环境管理支出?
答: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包括自动监测、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以及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四类,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纳税人有多种计税方法可供选择,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强制增加纳税人的监测成本。同时,为了减轻企业监测投入负担,对安装使用属于《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列举的环境监测设备的纳税人,可按10%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

21.环境保护税公布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具体如何适用?
答: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其中,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22.污水处理厂混合处理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如何认定其是否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建设和运营的有关规定,可以结合排污许可证立项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资料认定是否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协调地方政府公布本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名录。

23.环境保护税征管涉及税务、环保两个部门,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谁?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作出具体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2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什么标准?
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和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同时,标准中还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的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来源:环境保护税政策和征管业务指南
本文仅作分享,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更正/删除

登录合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