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常见误区

时间:2025-03-12 10:38:33 浏览: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已到第7个年头,以下为环保税的十五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要依法设立的城乡(含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都可以免征环保税。

正解:《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保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只有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税污染物,才可以暂予免征环保税,否则,应按规定纳税。

需要注意: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误区二:环保税只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企业征税,未超过标准的排污企业不征税。

正解: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征税;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征税;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乘以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征税。

由此可见,只有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噪声是按照超过国家规定的分贝数计算征税外,对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不论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均应按照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来计算征税。

误区三:对在农村创办的畜禽养殖场,可以免征环保税。

正解:《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保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可以暂予免征环保税,但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同时,《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保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保税。

误区四: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企业只要将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自行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后就可以不用缴纳环保税了。

正解: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可以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为计税依据的,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也就是说,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纳税人当期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以及纳税人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的余额。如果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的粉煤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则应按规定缴纳环保税。

误区五:环保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不需要按月计算应纳税款。

正解: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环保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税款的方式,但纳税人仍需按月分别计算应纳税款,按季汇总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因此,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税款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属月份实际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以便备查。

误区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监测浓度值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限值,就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正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第二小点,有关污染物监测浓度值低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视同该污染物排放量为零。

需要注意:依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出限概念不一样。企业实际申报中根据监测数据浓度值,若浓度值高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额纳税;若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享受对应减免优惠;若浓度值低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可零申报。

误区七:环颗粒 物不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 表中,就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正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总结:实际征收中企业需要根据颗粒物产生方式按对应大气污染物进行采集和申报。

误区八:对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可以随意选择。

正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总结:企业在污染物税源采集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次选择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不能随意选择。

误区九:排污许可证上要求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可以根据同一份监测报告申报全年的环境保护税。

正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第二小点: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总结:监测报告出县当季可使用同一监测数据,但不得跨季使用。企业采用委托监测机构监测的计算方法,需要按季度出具监测报告,不能出具监测报告的,按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误区九:企业某月监测报告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当季申报数据都可以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优惠。

正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第二小点: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总结:企业按季申报时仅有出具报告当月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其余月份正常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误区十:企业某月监测报告中某项污染物浓度值超标,只有这一项污染物不能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优惠。

正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总结:企业当月某项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当月所有污染物均不能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优惠。

误区十一: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时,当月同一排放口同一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可以随意选择一个数据计算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正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总结:对于同一排放口同一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误区十二:企业只要将当月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自行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后就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了。

正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总结:企业实际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误区十三:企业在采集税源基础信息时,税源有效期一律按排污许可证上填就行了。

正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税源有效期起”为实际排放污染物的当月1日;税源有效期止”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期限填写。

有排污许可证的,根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填写,“税源有效期起”填写至月初,“税源有效期止”填写至月末。当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发生变化时,税源有效时间需及时更新。

如果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已有排污行为,则税源有效期应从实际排放污染物的当月1日起。

误区十四:企业下个月开始停止排放某污染物,后续该污染物可以进行零申报。

正解:如果纳税人确认终止排放某污染物,应及时在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中终止该污染物的税源信息。如果有某个排放口已经废弃并终止排放,也应按上述方法终止相关税源。

误区十五:企业排放的所有应税污染物都要进行纳税申报。

正解:纳税人并不需要对排放的所有应税污染物都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来源:贵州税务、上海税务、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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