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排污单位能否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
问题:
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安装了COD、氨氮等污染因子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设备异常期间需开展每6小时一次,一天不低于4次的自行监测。困惑的是:在线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下,企业能否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
目前业内人士关于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有两种意见:一是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4.3“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6.1“建立质量体系”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十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现状是:有自己化验室、有出具监测数据所需的采样和分析设备、有多名化验高级技师(其中3位参加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企业自行监测业务培训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根据以上条件企业是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在线设备异常期间企业实验室的监测数据有效;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实验室不具备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不能出具相关监测报告,在线监测设备异常期间监测数据无效,必须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故请问:在线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下,企业能否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
答复: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第4章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第6章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相关规定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第9章 检修和故障处理要求 第7条中明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6h,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监测技术要求参照HJ91.1执行”。综上,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自身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可按照技术指南和监测技术要求自行开展手工监测,且排污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排污单位对外提供服务、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需具备CMA资质。
问题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否必须找第三方单位开展?
内容:
1、排污自行监测是否必须找第三方单位开展?我们公司开展排污自行监测工作的话,是否需要获得中国计量认证资质(简称CMA资质,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2、我们公司出具的排污自行监测报告,是否可以做为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我们公司排污情况的报告?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回答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并未强制要求找第三方单位开展。若排污单位采取自行手工监测的方式开展自行监测,是不需要获得CMA资质的,但需要建立质量体系,并确保质量体系正常运行。
回答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规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需建立质量体系。因此,质量体系正常运行下产生的自行监测报告,方可作为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污情况的报告。
问题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否需要CMA资质
问题:
1.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是否需要获得中国计量认证资质(即CMA资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2.我们公司出具的排污自行监测报告(无CMA资质,具备检测能力)是否可以作为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公司排污情况的报告;是否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上传数据,数据是否有效?
答复: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有关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是不需要获得CMA资质,但需要建立质量体系,并确保质量体系正常运行。质量体系正常运行下产生的自行监测报告,可以作为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污情况的报告。如果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则需要确认其资质。
问题四:排污企业自行监测不需要CMA资质
问题:
我是徐州的一家工业园污水厂,目前污水厂的《排污许可证》要求悬浮物和色度两个指标自行监测的规定是:每天一测。然后数据每天上报至自行监测平台,但是这个监测平台在2023年改版了,要求录入数据的同时还要求上传检测报告。经过咨询相关领导,回复说凡是录入到自行监测平台的数据都要有第三方带有CMA资质的报告。但是,悬浮物和色度的检测由于频次太频繁,没有第三方检测机构能满足每天都来取样检测。目前,是自己的化验室对悬浮物和色度进行手工检测,但是自己的手工检测数据具不具备效力性。
答复: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4.3中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并未强制要求找第三方单位开展。若排污单位采取自行手工监测的方式开展自行监测,是不需要获得CMA资质的,但需要建立质量体系,并确保质量体系正常运行。在质量体系正常运行下产生的自行监测报告,可以作为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污情况的报告。
关于排污单位利用内设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资质要求问题
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中均有自行监测要求。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时是否可以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对自身监测机构、人员及监测仪器设备等有何要求?
答: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因此,满足上述监测管理要求和条件的排污单位,可以利用自有人员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证守法监测数据。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简称《自行监测指南》)4.3 开展自行监测 提出: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 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具体见附录1)。
综上,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无资质要求)。如委托其他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的,则受委托机构应该具备监测资质要求。
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是指同一法人单位的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可为自己单位提供自行监测。如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不是同一法人的)的监测机构不属于下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自有监测机构。如为下属独立法人分公司提供自行监测服务的,应当具备监测资质要求。
3、对于排污单位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的,其监测机构、 监测人员配备、监测设施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实验试剂、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均应满足《自行监测指南》6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相关要求(具体见附录1)。核心是监测设备经过计量部门验证、建立科学、规范、有针对性的质量控制方案,盘活社会监测资源存量。
4、鼓励推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能力的适配化建设,整体提升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供给能力。
附录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中关于自行监测及监测质量保证的相关要求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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