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数量5346家,在如此庞大的数量下,做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显得尤为关键。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较一般公司来说,存在更高的履职要求。
但是,当下与资本市场有关的法律规则非常庞杂,随着国家监管要求的不断提升,规则本身也在逐渐地发展变化,如随着新《公司法》的发布与施行,董监高的责任与义务再次增多。
面对各种法律和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的严格要求,厘清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合规义务与合规风险是上市公司合规管理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合规管理的角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合规义务与合规风险进行梳理,以期能为实务工作提供借鉴。
一、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特殊性
上市公司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其角色、责任和所面临的挑战与一般公司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源于上市公司所具有的公众性、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以及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从角色上来看,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再仅仅是企业的内部管理者,而是公众人物。他们的言行举止不仅影响公司的声誉,更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他们代表公司与投资者、监管机构、媒体等多方进行沟通,是公司与外部世界的桥梁。除了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上市公司董监高还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需要考虑公司的环境、社会影响。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董监高还担负着对公司、股东和社会的责任。从公司角度来看,需要保证诚信经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需要勤勉尽责,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从股东权益来看,应当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大股东侵害,提升公司业绩,增加股东回报。
近年以来随着监管越来越严格、信息透明化等影响,上市公司董监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上市公司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董监高需要应对复杂的监管环境,需要定期披露公司信息,满足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需求,同时还要应对信息泄露的风险。除此之外,还需要平衡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独特之处在于其角色的转变、责任的扩大和所面临的挑战的加剧。他们不再仅仅是企业的内部管理者,而是肩负着更大的社会责任。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上市公司董监高需要识别相应的合规风险,承担合规义务,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合规风险
上市公司董监高履职过程中存在诸多合规风险,从司法案例中的民事赔偿事由来看,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违规关联交易、执行职务违规损害公司利益、损害股东利益等。刑事领域中还包括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十三个罪名。
下文中,笔者将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为例,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合规风险进行概括式地阐述:
在全面注册制生效实施以来,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一再提高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披露标准及处罚力度。实践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要为财务数据造假,还包括不及时披露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如发生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则要面临三个层面的处罚,行政监管上,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上市公司董监高只要在信息披露阶段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就推定有过错,承担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发行人披露信息有虚假陈述的处罚上限提高到一千万元,直接责任人员处罚上限提高到五百万元。
民事法上,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可通过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向责任主体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如存在情节严重,涉及巨大金额等情形,相应的董监高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举例来看,某公司2017年至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虚增利润。2017年、2018年S公司未及时入账和披露4.25亿元和2.3亿元借款,未及时披露担保7500万元、潜在付款义务1.17亿元。A某为S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B某董事兼财务总监分管会计工作、董事兼副总经理等职务。
最后,相关部门对该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A某、B某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A某与B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于由此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令某公司、A某、B某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合规风险一般是行政、民事、刑事三方面均存在,且处罚力度大,责任认定十分严格。一旦其未履行相应的勤勉、忠实义务,导致危害后果发生,就会推定其存在过错,承担最严重的后果。
三、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合规义务
从上文来看,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主要风险点集中在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所以此处我们将从资本市场合规视角列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合规义务,并结合新《公司法》进行讨论。
在信息披露方面,《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的董监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作为重大事件予以公告。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证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有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在证券交易方面,《证券法》规定,持转让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上市公司董监高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法定的知情人,禁止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除了最基本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外,董监高承担个人责任的边界有所扩大。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出赔偿主张的权利主体除了公司,还包括股东、公司债权人,甚至是履职行为涉及的其他第三方。也就是说,除可能遭到公众投资者直接求偿外,董监高还可能面临着额外的风险,即被进一步追偿上市公司因赔付投资者而遭受的损失。
四、上市公司针对董监高的合规管理
为了规避以上的合规风险,让上市公司董监高都能遵守相应的合规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采取一系列的合规举措。
1.明确董监高的合规责任
制定详细的合规手册,阐述董监高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等方面的合规要求。通过送气培训让董监高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增强其合规意识。要求董监高签署合规承诺书,明确其遵守合规规定的责任。
2.建立完善的合规监督机制
首先应当成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负责对董监高的合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鼓励员工举报董监高的违规行为。对董监高的行为进行定期审计,发现并纠正潜在的合规风险。
3.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应当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要求董监高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大事项,避免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建立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强化关联交易管理
严格审批程序,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审批,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理性。信息充分披露,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披露,让投资者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避免损害公司利益,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的利益,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5.及时应对违规行为
对董监高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持续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发现不足并及时改进。借鉴行业内先进的合规管理经验,不断完善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
结 语
随着监管日益严格,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合规风险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合规义务也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进行了完善和加强。所以,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履职难度也在逐步增大。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身应当充分认识到董监高责任风险,提升履职主动性和独立性,周期性自我排查,检视、分析、识别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做好应对这些风险的准备。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当做好针对董监高的合规管理,这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通过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董监高的监督和考核,可以有效防范合规风险,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来源:子象
作者:梁枫 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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