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实施22年,两项核心法条亟待唤醒

时间:2024-07-29 15:09:07 浏览:109

自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至今已经过去了22年,这部法律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仔细审视其实施细节,我们会发现其中有两项关键法条仍处于“沉睡”状态,很少被人提及,更是鲜有落实。这种情况对于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权益构成了不小的障碍。

首先引起我们关注的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中的“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2011年修订新增加条款)。这一条款的初衷在于厘清各级政府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并监督保障各级政府切实对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有效检查。然而,现实情况却与这一初衷相去甚远。据检索,除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出台了相关规定外,其他各省、市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方面仍未有具体举措,县级政府层面更是几乎一片空白。




与环保、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相比,职业健康工作在责任追究制度和执行手段上显得尤为薄弱。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和县区级政府部门而言,职业健康保护义务及责任规定更像是一只“纸老虎”,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和威慑力。由于政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不到位时的责任追究规定不够明确,我们很少看到地方政府因职业病问题而被追究责任的案例。这无疑导致了部分地方政府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意识淡漠,对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

职业健康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完善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是职业健康工作者无法回避的重要任务。事业的停滞不前,意味着事故风险在不断累积,一些地方的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也因此面临着更大的问责风险。与其被动应对,不如主动出击,从内部进行深刻的自我革新,早日建立起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以推动职业健康事业的发展,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在未来被问责。

除了责任制的缺失外,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关于“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也同样处于“沉睡”状态。尽管这一法条旨在激励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一法定的奖励制度实际上形同虚设。




奖励机制的缺失不仅削弱了社会各界参与职业病防治的积极性,也阻碍了防治工作的创新和进步。为了激活这一机制,建议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奖励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为奖励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也是必不可少的举措。

总的来说,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22年来,在防治工作责任制和奖励制度的落实上仍存在诸多不足。为了唤醒这些“沉睡”的法条并推动其得到有效执行,我们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改革。只有建立起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奖励机制,我们才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推动职业健康事业的持续发展。这不仅是对劳动者负责,更是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


来源: 职业健康工作实务 作者:汪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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