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有哪些新要求?附新旧对照

时间:2024-05-08 10:19:50 浏览:535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后文简称“《办法》”),将在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一方面,新办法是基于2018年1月发布、2019年8月修订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延续、深化和完善;另一方面,修订内容同时也与2021年3月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后文简称“《条例》”)内容要求形成有效衔接,为排污许可制度管理的统一打下坚实基础。

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明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及具体范围要求,细化排污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操性

《办法》明确,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意味着未来可能会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后文简称“《名录》”)进行修订,登记管理将会另外发布专门名录,不再在纳入原《名录》中。

另外,《办法》明确了排污登记表记载信息,要求记载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同时细化排污登记实际办理要求,针对排污登记表填报、生效日期、变更、注销、登记表改证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提升排污登记工作实操性。


二、深化排污管理,完善固废、土壤、噪声管理要求

加强对固体废物、土壤、噪声要素的管理要求。在过去重点关注废水、废气的基础上,《办法》中补充提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也一并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同时,要求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进一步对水、气、声、渣统筹管理。

另外,《办法》新增对海洋工程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执行要求,明确了海洋工程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强化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管理与应用

《办法》中强调了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中实际排放量的作用,可以作为开展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的依据。排污许可证应当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同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将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以上管理内容突显了执行报告对于环保法律监管的重要性,对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数据准确性提出更高要求。

四、强化监督检查要求

加强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首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同时应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检查及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以深化证后管理。

鼓励公众依法监督。《办法》要求企业树立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意识,及时公开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监督排污单位和排污登记单位排污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共同提升排污管理的公众参与度和企业自觉性。

五、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办法》中针对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记载信息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提交材料要求、审批部门处理要求、排污许可延续及重新申请情形要求等内容与《条例》相衔接。同时,作为部门规章,《办法》删除了大部分法律责任内容要求,在避免与《条例》重复的同时,更加聚焦排污许可管理和操作性指导,使《办法》与《条例》层级定位更加清晰。

六、其他管理内容细化

《办法》中针对一些具体管理内容进行了细化,比如明确了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及重新申请的时间节点,细化了排污许可证延续有效期起止计算的规定,明确了审批部门事项变更的情形,强调了重点管理单位在线监测要求,新增了允许通过排污许可电子证照渠道实现遗失损毁证件补领等要求,为企业排污许可业务办理、日常环境管理以及管理部门审批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操作准则。

新旧对比:http://www.csrcare.com/Law/Contrast?id=232082&cid=223319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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