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55余万!多次未按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官方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4-02-29 15:05:34 浏览:220

为加强重污染天气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开曝光5起典型案例,以此警示。

案例一 衡阳某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3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衡阳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2021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衡阳市分别启动5次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或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但该公司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在此期间烧结机、电炉仍在正常生产,未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5次未按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违法行为分别实施处罚,共罚款155.2万元。


案例二 衡阳县某页岩砖厂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3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衡阳县某页岩砖厂进行检查,发现该砖厂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在衡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一条焙烧窑仍在进砖坯进行烧结作业,现场有运输车辆正在进行运输作业。
查处情况
该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砖厂实施处罚。


案例三 衡阳市某化工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30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应急响应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衡阳市某化工公司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其1条氧化锌生产线的回转窑在衡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期间仍在进行生产,未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处罚。


案例四 衡东县某金属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16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落实情况检查时,发现衡东县某金属有限公司属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公示“一厂一策”公示牌,也未按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调漆、喷漆等涂漆生产线仍正生产。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调漆房、喷漆、烘干设施实施查封。


案例五 珠晖区某工地挖掘机尾气超标排放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20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衡阳市珠晖区某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工地租赁张某某的挖掘机开展施工作业时,尾气排放可见明显黑烟。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对该挖掘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挖掘机尾气排放光吸收系数为4.57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张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某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涉气单位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要参与者,应当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及法律义务,积极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减排工作中,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自觉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以快查严查的作风,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从而实现“查处一起、教育一批、震慑一片”的积极作用,督促企业压实环保主体责任。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法律适用的请示和回复

   来信:
在日常执法中发现个别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在法律适用中存在意见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款在实际操作时,排污量不容易界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款没有明确执法主体,而且没有自由裁量,同时该条款中所表述的“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中是否适用于执行停产措施的工业企业)。为慎重执法,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究竟适用哪个条款予以处罚,望给予解疑答复。

  回复:
  一、关于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适用法律条款问题。对个别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条款中的“等”字作等内理解,即只适用于“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违反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实施处罚。
  二、关于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可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执行强制性措施作了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实施。拒不执行应急措施,包括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应急措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

  释义:
  1、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如果有地方性条例或地方规定的,作为执法部门,执行地方性条例或者地方规定,进行罚款处罚。
  2、没有地方性条例的,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保部答复,即只有“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才可以罚款处罚,其他企业只能实施查封扣押。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列入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可入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 《关于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 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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