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通州区卫健委执法人员在梳理2022年江苏省卫健委《重大风险排查化解情况回头看》文件中挂牌督办单位时发现,该区某纺织有限公司在2021年职业健康检查中有37名接害作业的劳动者涉及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指标异常,但该公司未安排上述37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专科复查,存在较大职业健康风险隐患。根据这一线索,通州区卫健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
案件处理
调查发现,该公司曾于2021年10月因“未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组织在岗职业健康检查、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违法行为,被通州区卫健委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被查处后,该公司未真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针对前期的违法行为,仅完成一部分整改工作,企图蒙混过关,应付了事。殊不知,公司的职业健康隐患问题已成为省级挂牌督办重要内容。最终,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查实,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在岗职业健康检查的143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安排李某云等37名需职业健康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未组织9名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未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未督促劳动者佩戴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共五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最终对上述五项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13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当事人迅速改正了违法行为,第一时间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职业健康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本案反映了用人单位在开展职业健康工作时的极度不负责、不作为的问题。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不安排职业健康检查、不及时安排复查,甚至隐瞒需要复查的行为,可能遗漏掉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甚至职业病,导致劳动者贻误治疗的最佳时间,从而对劳动者身体造成不可逆的健康损害。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主体责任,真正关心关注劳动者健康,依据专业机构给出的建议合理提高用人单位自身的职业健康管理能力,才能有效降低职业病发生概率。倘若心存侥幸,妄图通过缩减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或频次,压低企业的职业病防治经费,最终可能因小失大,得不偿失,迎来的结果一定是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不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来源:职业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