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环保督察通报反映出哪些问题?注意这些常见环境违法问题

时间:2023-06-28 10:22:43 浏览:205

近日,第二轮第六批督察的河北、江苏、内蒙古、西藏、新疆5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已对外公开。至此,第二轮督察的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6家中央企业全部完成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工作,并已全部对外公开。

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环保督察通报反映出哪些问题?

据统计,第六批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中,河北、江苏、内蒙古、西藏、新疆5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督察移交的15个责任追究问题共追责问责492人,含厅级干部40人(其中正厅级干部5人),处级干部206人(其中正处级干部86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40人(涉及厅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78人),诫勉117人(涉及厅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62人),其他处理135人。
从情况通报中可以看出,被追责问责的492人中,处级以上干部与处级以下干部分别为246人,各占总人数的一半,人员分布于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地方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国有企业、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基层工作人员等。由此可以看出,从各省各市再到一些基层的党委、政府,都存在着生态理念树立不牢、担当作为不够的情况。从处级以上干部的角度来说,还应从自身做起,树立表率作用,以正确的方式带动地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正确的生态保护意识;基层干部更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总体看,第二轮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工作注重追究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动督察整改工作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各地采取的措施也可以看出,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只有以“零容忍”的态度“动真格”,才能促使地方党政负责人积极承担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带动党委政府积极履行环保职责,才能维护督察成效,形成警示作用。

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最高检发布10个典型案例

2022年初,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督察移送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的职责。最高检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最高检高度重视,先后三次召开视频督导会,专门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交办督办工作办法,统筹调度各地办案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聚焦重点问题依法能动履职,截至2022年12月,共立案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2982件,有力推动解决了一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6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10个典型案例,涉及危险废物、工业废水、大气、重金属等污染整治,农用地及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非法采矿治理,城镇生活垃圾规范处置等问题。

自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以来,环保督察已经树立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威地位,生态文明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曝光并解决了一大批典型的环保问题。经梳理历年来环保督察曝光案例发现最常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违法问题梳理


1、违规、无证、超标排污问题

重点提示:违规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超标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近年来督查中查处曝光了不少污水、管网、污泥排放问题,相关的问题也成为新一轮以及后续环保督察的重点。

2、大气污染防治、治理设施管控问题

重点提示:聚焦化工、煤化工、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行业、包装印刷行业、机械通用设备、钢结构行业、塑料制品行业、电子产品、半导体行业、汽修行业和油品储运销售行业等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的行业。相关执法人员大部分会采取查看现场与查阅台账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能用、涂料工序、VOCs治理、密闭作业、收集治理和管理台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3、落后产能淘汰、“两高”管控问题

重点提示:聚焦煤炭、焦化、钢铁以及发电行业,其中重点关注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等落后、违规产能的淘汰及管控工作,以及一些特色行业整治不到位的情况,重点关注大气污染防控重点区域“4+4”城市的工业企业,除此之外交通运输污染治理也在管控范围之内,严控“两高”项目盲目上马,更加突出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

如何面对执法?

“十四五”以来,环保势头不断严峻,随着“走航车+红外热像仪+无人机联合执法“新执法模式推广,监测卫星的升空,环境监管排查的手段不断优化升级,群众发现问题的全面监管意识不断强烈,企业面临的环保压力越来越大,执法检查的内容也越来越细,那么到底该提前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一、环保手续的完整性

1.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如果没有正规环评,有没有“两违”备案,或是政府组织的整治行动验收。
2.有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3.是否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许可内容排污。
注意:
(1)环评豁免不断,要对照名录和政策要求开展工作;
(2)领取排污许可政时,在新排污许可条例实施前的“政府整治验收”有效,之后无效。

二、水、气、固废、声等各个单行环境法的合规性

(一)废水处理的合规性
1.满足雨污分流。
2.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理要合规。
3.处理设施要满足生产的需求。
4.排放口要规范化。
5.确保排放稳定达标。
注意:
(1)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一般情况下生活污水可以接管进污水厂处理。
(2)要注意有没有初期雨水的要求。
(3)废水间接排放的要注意排放标准的问题,用不用商定标准。
(4)要特别关注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类的废水,这是(法释2016年29号)两高司法解释关注的重点。
(二)废气处理的合规性
1.废气收集“应收尽收、分质收集“。
2.是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的要求。
3.废气处理规模要满足生产的需求。
4.是排气筒的高度要满足要求。
5.是确保废气排放稳定达标;重污染天气应急清单中限产或停产的要求。
注意:
(1)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的废气处理是一个容易漏掉的点。
(2)挥性性有机废气的收集处理和“三率”有各自的要求,要专门关注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清单里的企业,要特别注意是否在限产或停产的范围。
(三)噪声处理合规性
企业尽可能选用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噪声排放要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要求。
(四)固体废物管理合规性。所有的污染最终都会转化成为固废,新固废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固废处理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了超前严厉的要求。
1.危险废物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暂存、转运和处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台账管理。
2.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转运处置问题。
注意:
(1)危险废物的名录已经更新,要关注动态。
(2)危险废物也是(法释2016年29号)两高司法解释关注的重点。

三、清洁生产审核

重点排污企业、涉重企业、涉VOC重点企业都是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要求有专门的清洁生产促进法,里面有罚则。
注意:
1.清洁生产审核有两个管理部门:工信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又分自愿性和强制性。
2.涉重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周期是2年一次。

四、环境应急管理

环境应急办法里,对企业的罚则有6个,这是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的问题。
(1)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
(2)根据国家要求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3)是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4)是定期开展职工培训演练。

五、环保管理规范性

(1)环保规章制度齐全。
(2)环保相关档案齐全。
(3)环保设施的管理维护要到位。
(4)厂区生产环境要整洁,生产车间地面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得当,车间干湿分离,车间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注意:档案和环境规范化不仅是管理的要求,还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台帐管理有专门的处罚条款。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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