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处罚办法》发布后,送达行政处罚文书不可随心所欲

时间:2023-06-12 14:27:04 浏览:188

一、免于编制环评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特点

①不涉及施工建设,只是在原有辐射工作场所内,利用原有的辐射安全屏蔽、防护和连锁设施直接开展项目(对原有设施进行简单的改造即能满足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②原工作场所已经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具有符合许可证要求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且新增项目不超过原许可范围和等级,因此基本不会在原许可项目的基础上对外部环境和公众造成更大的辐射影响。

③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措施满足新增项目后的工作要求,以及新增项目和原有项目合并后对环境的影响仍是可以接受的。

二、核技术利用项目评价范围

①以项目实体边界为中心,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项目(放射性药物生产除外)的评价范围半径不小于3km;

②放射性药物生产及其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项目的评价范围,甲级取半径500m的范围,乙、丙级取半径50m的范围;

③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的评价范围,通常取装置所在场所实体屏蔽物边界外50m的范围(无实体边界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应不低于100m的范围),对于Ⅰ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项目可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适当扩大。乙级、丙级放射性药物生产和其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取50m;Ⅱ、Ⅲ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取装置所在场所实体屏蔽体边界外50m,没有实体边界视项目的具体情况不低于100m;

④实施放射性物质野外示踪的项目应视周边情况以及可能潜在影响的范围确定评价范围。对于固定的示踪剂配置场所,按照非密封工作场所级别确定评价范围;对示踪现场,按照核素在环境中的迁移情况确定评价范围;

⑤当评价项目涉及非放射性环境影响的应参照非放射性评价的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并增加相应章节。

三、核技术利用项目评价因子

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放射性药物生产除外)、放射性药物生产、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药物的使用(临床核医学、基础核医学、野外示踪等);评价因子有外照射剂量率、表面污染、空气中的放射性浓度、水和废液中的放射性浓度、土壤和固体废物中的放射性比活度;

②密封放射源:涉及辐射加工、放射治疗(γ刀、后装机等)、工业γ探伤、集装箱检查等;评价因子主要是γ射线外照射剂量率;

③射线装置:涉及辐射加工、放射诊疗(加速器、DSA等)、工业X探伤(加速器、X射线探伤机、工业CT等)、集装箱检查等;评价因子主要是外照射剂量率(X射线和中子等)、感生放射性等。

四、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常见问题

①项目所在地的区域图比例尺不恰当或图件信息(指北针、比例尺、图例)不全,改扩建项目中原有项目与扩建项目相对位置关系不明确(关系到约束值和项目对环境辐射影响的叠加问题),没有标明敏感目标方位和距离;

②保护目标不够细化,例如用“四周”进行笼统的表述,项目顶部或底部是否存在保护目标不够明确;应按照东、西、南、北、顶部、底部不同方位分别进行描述;

③环境现状监测问题。项目测量应用核素及总放监测时,应核实监测单位的CMA检测能力一览表的能量范围内,包括环境介质(水、气、土、底泥等,避免超范围检测);所选仪器的能量响应的上限和下线能够覆盖到被测对象;加速器能量大于10MV时未对中子监测;在进行宇宙射线相应值扣除计算时应考虑建筑物对宇宙射线带电粒子和光子的屏蔽因子:楼房取值为0.8;平房取值为0.9;原野道路为1;

④工程分析及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主要问题。

设备组成及工作方式描述不全面,没有说明射线产生系统、控制系统及其他的辐照系统,往往给出设备外观图或结构示意图,没有详细描述设备、组件尤其是射线产生、射线利用设备和部件的作用和功能(有时混在工作原理中);探伤项目对应探伤工件材料、厚度、形状、尺寸信息不全;没有给出项目涉及的人流和物流的路径规划,或人流、物流的路径不合理;没有给出项目工作人员配置、岗位设置、操作方式、操作时间等(估算人员受照剂量估算需要);改扩建项目没有说明原有工艺不足改进情况的说明(改扩建项目改进工艺较远工艺优势明显,不增加对人员和环境的辐射影响)。

场所剖面布局图缺失,不能全面掌握场所上层、下层、四周立面信息;缺辐射安全设施的位置设置平面图或设施标识不完整、缺乏辨识度;通风独立性和气流不清晰;放射性废水管道漏评价或不到位。

辐射安全设施和措施有缺失或描述不准确。例如,X射线探伤项目:遗漏对控制台的相关要求、工作状态指示灯要求是门内外均要设置(报告表中往往只在门外设置)等;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的“防误入装置”要求“在主机室和辐照室的人员出入口通道内设置三道防人误入的安全联锁装置(一般可采用光电装置),并与加速器的开、停机联锁”,一般做法是三道设置在不同高度(防止人员从不同高度误入)、采用不同联锁装置技术、进入主机室或辐照室后有迷道分叉设计的应设置在入口至分叉前或每个分叉均分别设置三道防误入装置;根据生态环境部新的管理要求,移动γ射线探伤装置上安装实时定位跟踪装置(与监管平台联网);放射源库监控描述不完整。安装监控装置但是没有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实时24小时监控(监控值班要求及监控值班室位置)、公安联网要求。

⑤环境影响预测及屏蔽计算的主要问题。

辐射环境影响预测选用参数需给出可靠的依据和来源。建设单位提供、设备生产厂家提供、根据相关规范和导则选取等,环评单位均需要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

计算关注点示意图缺周围环境功能状况,无法根据示意图判断居留因子选取是否恰当;

现场移动射线探伤项目典型工况下预测计算的控制区、监督区与实际相差太大,没有充分考虑工件、现场构筑物、建筑物、准直器、临时屏障等的屏蔽作用,预测计算的结果与现实探伤作业两区划分相差甚远;

未考虑初级辐射、漏射、散射(包括天空散射)的叠加影响。如有多台射线装置或产生照射的放射源或改扩建项目,应考虑各源在评价范围内的可能叠加效应。

处罚办法全文:http://www.csrcare.com/Law/LawShow?id=229994


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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