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常福街道职业卫生健康执法人员会同市卫监对常熟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检查。检查中发现,员工齐某某在未佩戴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喷砂作业,且该企业无法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资料。
经审查,该涉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包括粉尘、噪声。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无法提供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企业违法事实成立。经核实,该企业从未对此岗位进行职业健康岗前体检。
处罚结果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企业职业健康“三件事”不能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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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事
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二件事
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件事
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新员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以案释法
以案促改
希望各用人单位
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来源:虞山高新区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