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微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量占据市场经济企业的绝大多数。在我国进行企业合规不起诉试点的浪潮中,对于小微企业能否适用合规不起诉一直存在争议,导致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一直处于不完善的状态。笔者认为,小微企业应当适用的合规不起诉中的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并适用简式合规模式。本文从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的现状出发,分析小微企业应当适用的合规不起诉中的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并适用简式合规的必要性,为我国的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小微企业 合规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简式合规
一、问题的提出
调查数据显示,中国企业类商事主体超过 4100 万家,但其中资金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只有36.81万家,只占企业总量的8.9‰。中国数量占大多数企业均是营业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此外还有8000万家以上个体工商户。可见,小微企业数量占据市场经济企业的绝大多数。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企业犯罪案件都是小微企业为获取更高额的经营利润才铤而走险。尤其是小微企业在从小到大的发展阶段,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板块和交易渠道的增多,为争取市场份额获取市场地位,进行非良性竞争时,小微企业可能产生相应的风险并极易诱发单位违法犯罪。尽管小微企业人数和规模都较少,貌似不会产生那么大的水波效应,但是如果小微企业出现类案或是在经济整体低迷、社会能提供岗位有限的情况下,小微企业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就有着重要的作用,故保障好其平稳运行则至关重要。因此,对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既有现实基础也有实践需要。目前的政策性文件倾向于认为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将小微企业作为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但对小微企业适用何种合规不起诉模式,以及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的考察主体和考察期限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二、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中的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并适用简式合规模式的必要性
(一)小微企业应当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
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存在小微企业不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观点。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企业合规计划的建立往往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不可避免地会给公司业务和效益带来负面影响。在域外,适用刑事合规计划的国家通常对适用范围作出限定,即一般只有财力雄厚的大中型企业才有资本通过事先或者事后的刑事合规计划获得从宽处罚机会,而数量众多的小微型企业恐怕很难获得这样的机会。因此,出于合规成本与能力等因素的考虑,一些学者认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应局限于大中型企业,不应适用于小微企业。
也有观点认为,小微企业亦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及《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的颁布,可以反映出,目前我国的政策性文件都已经倾向于认为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并且由试点单位将小微企业作为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然而,无论是合规办法,还是典型案例,都仅停留在政策性文件和各地的试点工作中,法律位阶较低,适用范围狭窄,并未上升到全国统一的、法律的层面。因此,导致各地对于小微企业能否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处理方法各有不同,进而造成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迟迟未能完善。
笔者认为,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对象应该包含小微企业,主要原因是:第一,部分小微企业自身有建立合规体系的意愿。对于小微企业而言,虽然建立合规体系有一定的困难,但部分小微企业能够切实的感受到违法违规经营给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后果,其自身对合规经营有着强大的内在需求。对于这部分小微企业,应该积极鼓励与支持,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其可以作为适用该项制度的主体。第二,小微企业在某些情况下对社会就业和稳定也有巨大影响。某些小微企业的犯罪行为,可能是整个行业和相关行业的“行规”,将其全部处罚,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水波效应,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就业和稳定。因此,当小微企业通过推行合规管理,使受损利益得到恢复补偿,给犯罪预防带来更好效果,那么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是具有正当性的。
(二)小微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设置应当采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合规模式
自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企业合规试点工作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起诉的模式:“检察建议”合规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合规模式。
“检察建议”的合规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如果发现涉案企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且具备合规意愿,可以先行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再以检察建议的形成督促企业形成合规计划、建立合规体系。因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先,企业建立合规计划在后,故称为事后合规模式。
“附条件不起诉”的合规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条件且作出合规承诺的涉案企业暂时不予起诉,为涉案企业设立一定的考察期,在此期间内对涉案企业的合规状况进行监督和考察。在考察期结束之后,根据考察的具体情况再行决定对企业作出起诉的决定或是维持不予起诉的决定。在这种模式下,由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已经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合规体系,也就是企业建立合规计划在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后,所以又称为事前合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检察机关或第三方监管机构可以对企业合规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根据合规建设的成果决定是否不起诉。实践表明,目前大部分进行试点的检察院即是采用这种模式。
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合规模式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企业“表面合规”问题的产生,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积极主动建设合规体系的意愿。因此,在今后我国合规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采取这种模式完善我国的小微企业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小微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应当采用“简式合规”模式
小微企业治理结构简单,经济能力有限,没有建立复杂合规管理体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适宜实行“简式合规”,即用比较简单的方式进行合规整改。相反,大中型企业合规整改应采用“范式合规”,即建立完整的现代化合规管理体系。
笔者认为,小微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推动下具有极强的逐利性。对此,要真正发挥企业合规在风险识别和犯罪预防上的积极功效,就要通过降低小微企业的合规成本,让小微企业看到合规能创造的价值。同时,小微企业的上述特点也要求小微企业在取得合规效果上付出的时间不能过长。因此,对于小微企业,应当适用“简式合规”模式。
三、小微企业中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一)参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制度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不起诉制度可分为法定不起诉制度、酌定不起诉制度、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四种。在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对企业合规不起诉该参考适用哪一种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日后我国小微企业的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中,应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参考蓝本,构建一套切实有效的合规不起诉制度。
1、合规不起诉制度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着相似的实现路径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按照我国的现今刑事诉讼制度,附条件不起诉视为未成年人犯罪创设的一项不起诉制度。当未成年人所触犯的罪行轻微时,检察机关可以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按照要求完成,检察机关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制度创建的目的,是为了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保护,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帮助。同样地,合规不起诉制度设立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由于微小企业体量小,对市场风险承受能力弱,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也需要国家给予关怀与照顾。小微企业的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是针对触犯罪行的小微企业出现的刑事风险,由检察机关对小微企业提出作出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合规计划的要求,并且在一定的考察期内由检察机关或者其他第三方监管机构对小微企业的合规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因此,可以看出,此制度与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着相似的实现路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很多要素可以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提供借鉴。
2、附条件不起诉的合规不起诉模式已得到实践的检验,取得良好效果
从目前的典型案例和改革试点的实践中,采取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取得的效果更好。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下,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涉案企业的各种合规要素进行综合考量,如合规计划的制定情况,合规体系是否完备等,以最终作为是否进行起诉的依据。相比于检察建议模式缺乏积极性和有效性,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下,涉案企业为了尽快出罪,会更积极主动的配合检察机关进行合规整改,这样取得合规整改效果往往更好,也更能达到设定该项制度的初衷与目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进一步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中,可以参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我国小微企业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二)具体的制度完善
1、关于考察主体
我国的大中型企业通常就原有一套已经在运行的合规制度,是企业的组织体系和结构的组成部分。因此,通过聘请专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对企业原有的合规体系进行全面评估、整改、监督是十分具有可行性的。小微企业则需要过高的经营成本才有机会完成如大中型企业那样的全面合规措施与取得相应效果。当小微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体系的成本远远高于正常经营负荷,合规不起诉的保护作用以及会带来的效益通常难以实现。
笔者认为,既然小微企业应当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我们应当将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合规不起诉制度相区别。具体而言,从内容上看,可以根据小微企业涉及的罪名和情节严重程度,确定刑事合规计划的具体内容。从程序上看,为了减少企业成本、缩减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办事效率,可以无须聘请第三方监管机构,直接由检察机关督促小微企业合规建设与评估等。当然,除了要考虑小微企业的合规计划特殊性外,还应当尊重其进行合规的自愿性。
2、关于考察期限
根据我国现在的合规不起诉制度相关规定,检察机关都会给涉案企业设立合规不起诉考察期。涉案企业必须在检察院给出的考察期内搭建和完善合规计划,并经检察院审查,当合规计划通过审查并落实取得了实际的预想效果,检察机关会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反之,若涉案企业在考察期间内没有达到合规的要求,检察机关需要依法追究涉案企业的刑事责任。因此,考察期的长短对涉案企业来说尤其重要。
笔者认为,小微企业的考察期可以设置到3-6个月。在这个裁量范围里,检察机关需要根据小微企业的资金周转状况、纳税情况以及人员数量等多方面因素衡量企业的规模,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结合具体的案情、当时的经济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为涉案企业设置不同长度的考察期。这样既不会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司法效率的拖延,也避免出现企业因为时间过短而来不及完善和实施合规方案的情况出现。
结语
笔者认为,小微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涉及犯罪时,可以作为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建议参考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一套切实有效的对小微企业的合规不起诉制度。
另外,考虑到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建议适用简式合规模式,根据小微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具体情况,如考察主体,考察期限等,进行具体的调整。通过本文的论述,希望能为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未来构建及完善提供一些思路。
参考文献
[1]周新: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重点问题研究,云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
[2]李玉华:企业合规改革如何影响刑诉法修法,政法论坛,2022年第5期;
[3]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动向和挑战,法治论丛,2022 年第 6 期;
[4]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
[5]孙国祥:刑事合规激励对象的理论反思,政法论坛,2022年第5期;
[6]谢安平:协商性司法下的企业刑事诉讼新规制——以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为视角,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3期;
[7]李奋飞:细化适用条件深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日报,2022年09月13日;
[8]李京: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山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22年;
[9]于凯玲: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2年;
[10]网络资料:https://mp.weixin.qq.com/s/bv1_yKukguuYWo_MXWf8J。
来源:德和衡湾区法律适用研究院 ,作者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