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在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合作模式的积极探索,对于保障经济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涉案企业合规,指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在企业做出合规整改的相应承诺后,检察机关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合规计划)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或者单独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评估、监督、考察,并以考察结果为参考对涉案企业案件做出处理包括宽缓处理的一种制度。[1]
一、涉案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有何关系
刑事合规主要是指企业及企业员工遵守国家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在治理层面上落实刑事法律风险的评估、预防机制,从而避免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而执行的计划或者措施。
涉案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关系紧密:首先,二者都通过企业内部的合规措施、计划,促使企业不触犯刑法,防止、避免被定罪,防止企业商誉受到重大不利影响,防止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实践中,企业一旦被定罪,必将面临一系列重大不利后果,如触发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条款,触发银行提前收贷条件,无法参与新的招投标业务等一系列困境,导致企业事实上无法生存、壮大。企业进行有效的事前刑事合规,防范刑事风险,则可以避免企业违法犯罪。涉案企业通过有效合规整改,一旦获得不起诉的结果,则避免被刑事定罪。其次,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说,涉案企业合规和刑事合规均体现了国家和企业合作治理犯罪的模式,有助于节约国家治理犯罪的成本,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达到犯罪治理的最优化。
两者又有明显区别:第一,二者发生的时间点不同。涉案企业合规主要发生在企业涉嫌刑事犯罪后,是企业涉嫌犯罪后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性”、“弥补性”的措施。刑事合规可能在事前(预先制定相应的刑事合规方案和措施)、事中(在涉案处理过程构建刑事合规)、事后(刑事案件处理后进行刑事合规等制度构建)。可见,涉案企业合规是相对狭义的概念,也可以说是刑事合规的一部分。第二,二者参与的主体不同。涉案企业合规有涉案企业和检察机关以及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等主体参与,是一个企业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结合的方式。而刑事合规主要是企业内部开展的计划、措施,并不必然涉及到外部的监督机构。第三,二者实施的结果不同。涉案企业合规带来的直接效果是企业有效合规整改后,企业得到检察机关宽缓处理的结果,而刑事合规更多地在于避免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触犯刑法,避免犯罪。
二、适用的企业类型、规模有无限制
从世界范围来看,域外刑事合规针对的都是大型企业,甚至是知名跨国公司。从现有规定和实践来看,我国涉案企业合规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在企业规模上既包括大型企业,也包括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并未将小微企业排除在外。《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涉案企业合规办法》)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意见》)均未对企业类型和规模作出限制。从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确实包含了小微企业。
一般而言,小微型企业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需求更为迫切,主要原因在于,小微型企业内控机制相对不完善,刑事合规建设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防范、抵御刑事风险的能力较弱,相应地,进行合规整改的需求也更为迫切,因而我国将小微企业纳入涉案企业合规的范畴,符合我国的国情与实际。
此外,我国规定的涉案企业并非仅仅指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还包括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犯罪的企业,后者实际上是自然人犯罪。《涉案企业合规办法》明确:涉案企业,是指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犯罪的企业。也即主体不仅包括涉案企业,还包括相关自然人涉案的企业,即“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犯罪的企业”。上海检察系统明确了后者的范围:一是犯罪主体系自然人而非单位;二是行为人处于企业重要、关键岗位,对企业生产经营有直接而明显的影响;三是行为内容系具体的企业业务活动本身,或者系为方便企业业务开展的关联活动;四是涉案行为系基于企业利益而实施。核心是行为人基于企业利益而实施犯罪。[2]将这些并不涉嫌犯罪的企业列入合规的范围主要原因是:“上述企业虽不构成犯罪,但是由于相关人员犯罪的产生原因,及犯罪利益的归属均与企业存在密切关联,故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合规整改,并以此作为对相关人员个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情节考虑”[3]当前,单位相关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对于一些大型集团企业而言,企业内设机构、分子公司众多,涉及业务类型众多,企业内部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组织体,企业内设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即使是为了单位利益,但未必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故不宜将内设机构相关人员,尤其是低层级人员的为了业绩(单位利益)的犯罪行为简单地视为单位行为。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实际上肯定了并非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行为就是单位行为,即便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行为,仍然属于自然人犯罪这一立场。当下单位相关的犯罪越来越复杂,认定单位犯罪应当更为谨慎,尤其要防止简单地将单位内设机构人员、低层级人员为了单位利益,但明确违反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防止对单位客观归罪,无疑是正确的。因此,涉案企业合规,不仅是涉嫌犯罪的企业合规,也包括与企业经营行为有关的个人犯罪相关企业合规,这符合我国企业相关犯罪预防及治理的客观实际。
因而,只要企业符合相关条件,都可以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获得宽缓处理结果。最高检察院通过相关会议明确:“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自愿适用的,都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4]当然,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这两种情形应当否定单位人格认定为个人犯罪,不符合合规整改的条件;在犯罪类型上,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别重大犯罪外,均可积极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流程,获得宽缓处理。
三、是否所有企业合规流程都一样
从宏观上来看,涉案企业合规流程都包括合规建设、合规评估和合规审查,基本上是一样的。但在在合规评估环节,不同规模的企业有所不同。涉案企业合规一般都通过第三方机制,但小微企业不一定要启动第三方机制,可以由检察院直接审查企业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属于简易合规程序。因此,并非所有企业合规流程都一样。《涉案企业合规办法》第一条第四项明确:“针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
小微企业一般处于初创期,规模小、人员少,业务模式较为单一,且人力、能力、财力较弱,《涉案企业合规办法》有针对性地对小微企业确立了较为灵活的合规建设、评估方式。涉案小微企业合规,可以不适用第三方机制,而是由检察院直接审查,更为直接高效、更能节约成本,也更能被小微企业所接受。
四、合规整改的时机如何
涉案企业合规由检察机关主导,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至于具体的启动时间,并无限制。部分地方检察院试点过程中,提出“检察机关应当自企业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案件是否适用合规考察制度进行审查,并向涉罪企业、行政监管机关征询是否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5]就涉案企业而言,只要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都可以积极沟通,争取启动合规流程。
在侦查阶段,涉案企业能否启动合规流程?应当说,目前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正式启动,侦查阶段不能正式启动合规流程,但是符合基本条件、有合规意向的企业,可以在侦查阶段就合规考察积极做好准备,比如制度规范的梳理、管理机构的完善等等,这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才有可能迅速启动合规流程。
审判阶段涉案企业能否合规流程?应当来说,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那么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时间窗口已经过去,难以再行启动合规流程。由于涉案企业合规目前整体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配套修改完善还在同步进行中,故不排除将来实行在法院阶段也可以进行合规。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只要涉案企业符合合规基本条件,能够达到预防犯罪和有效整改,似乎不能因为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就成为掣肘企业有效合规并因此获得从宽处罚的关键因素。事实上,个别法院已经探索先行,如浙江上虞法院今年3月在审判阶段探索适用涉刑企业合规整改,对被告单位及相关自然人酌情从宽处罚。[6]当然,在审判阶段涉刑企业启动合规流程,目前尚缺乏顶层设计,仅仅是个案探索。
五、合规考察期限一般多长
对于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目前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部分试点地区检察院仅做出原则性规定。如《浦东新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若干规定》明确:“第三方组织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合规计划的期限,合理确定合规考察期限”。目前从各地试点情况看,关于合规考察期限的确定,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实践中合规考察期限有的是三个月,有的是半年。[7]
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做修改之前,涉案企业合规必须在现有的刑事法律框架内开展。由于刑事诉讼法仅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故对涉案企业无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涉案企业合规流程应当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内完成。具体而言,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最长六个半月,被取保候审的则为一年,涉案企业合规流程应当在这些期限内完成,具体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六、第三方监督机制做什么
依据《涉案企业合规办法》,目前主要是通过第三方监督机制来对企业合规建设的情况进行评估,辅助检察机关评估企业合规整改计划有效性和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涉案企业合规是一项需要社会和企业配合的复杂系统工程,第三方机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弥补检察院的专业性空缺。合规管理体系的搭建涉及到公司治理、业务流程、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等,而这些并非检察机关的专长。因此,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性尤其重要,需要能够准确识别涉案企业的风险,监督涉案企业真正有效整改。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不同行业的企业整改,所配备的专业人员也需要有针对性的不同,如此才能在准确把控合规计划和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8]目前,全国各地都依据《第三方机制意见》建立了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
《涉案合规办法》明确: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估,重点包括以下内容: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等,这些就是第三方机制重点监督、考察的内容。
七、涉案企业如何确立有效的合规管理计划
《涉案企业合规办法》明确:涉案企业制定的专项合规计划,应当能够有效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合规计划的制定根本原则是“防止再次发生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考察涉案企业合规管理计划是否有效的标准。今年5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对有效性评价的原则,评价方法、内容和流程等均作了规定,可以作为参照。合规体系的有效性评价原则主要包括:全面性(评价内容及结果反映合规体系建立、实施、运行、维护全过程)、差异性(针对不同企业特点设定评价标准、指标、指标权重)、明确性(针对评价标准和指标有明确的评价准则)、可证实性(评价指标等便于采集、能追溯过程、结论可证实)、引导性(引导中小企业持续改进合规管理体系)等。[9]
涉案企业合规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针对已经发生的风险展开,强调发挥实效,能够真正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依据《涉案企业合规办法》和《第三方机制意见》,合规管理计划应当包括:一是设立合规建设小组,在全面分析研判企业合规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业合规建设指引,研究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二是设置与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三是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机制,确立合规目标,细化合规措施,确保合规管理机构、人员独立履行职责;四是提供合规人力、物资保障;五是建立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保证及时发现和监控合规风险,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六是建立合规绩效考察机制,引入合规指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进行考核。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和推荐性国家标准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均采用PDCA循环(PLAN计划-DO执行-CHECK检查-ACT处理)管理方法,这也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方法,在不断实践中将成功经验纳入标准。可见,有效的合规管理计划本身是动态的,而非静态不变的。在检察院主导下确定一定的考察时限,让涉案企业识别风险点,完善机构、人员、制度、机制,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由于受审查起诉时限的限制,故留给企业的专项合规时间实际上并不长。在有限的时间内,更应当关注能否完成PDCA循环,动态检验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八、涉案企业合规后,企业是否都能不起诉
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自试点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合规案件 2382 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 1584 件;对整改合规的 606 家企业、1159 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成效初显。[10]可见,大部分启动合规流程的案件,企业和个人最终都获得了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合规并不代表必然获得不起诉的结果。我国涉案企业合规与不起诉制度、认罪认罚制度、检察建议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相结合,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后,并不必然的获得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还需要结合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情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判断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涉案企业合规方案》明确,可以参考评估结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可见,目前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符合有效性标准的,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时可以作为不起诉决定的参考,但并非必然是不起诉的结果,而可能是其他宽缓处理,比如对企业负责人提出缓刑建议,如果涉及到行政处罚等,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检察建议等。此外,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只有轻罪才可能获得合规不起诉,重罪不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即使合规整改通过,也无法获得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只能获得从宽的量刑意见。
九、企业中的自然人能否从宽
企业合规到底是放过企业,严惩负责人,还是既放过企业,也放过企业家,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争议。由于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双罚制,其中对单位的刑罚只有罚金,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会处以自由刑等刑罚。结合我国国情,民营企业负责人同企业生存直接关联,一旦企业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被羁押,实质上就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难以存续。因此,只放过企业,对企业从宽,严惩企业内负责的自然人,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而且从理论上来说,单位犯罪本身是一个整体,单位合规整改,对单位从宽,自然对单位涉案的自然人,包括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都应当从宽。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来看,涉案企业合规,企业中的自然人也可以从宽处罚: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文昌市检察院根据案情,结合企业合规整改提出了轻缓量刑建议,最后文昌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这说明涉案企业如果已经进行了合规整改,经评估后符合有效性标准的,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及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后,可以一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部分地方检察院在企业合规改革中也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如《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试行企业合规工作办法》明确,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情节较轻,且同时符合四项规定条件的,合规考察合格的,对犯罪嫌疑企业和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宽缓处理。
十、涉案企业合规是专项合规还是全面合规
行稳致远,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出发,全面合规才能确保企业发展壮大,才有可能将企业建设成“百年老店”。但涉案企业合规不同于企业一般合规与风险管理,主要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特定刑事风险的企业,有针对性地梳理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预防企业将来发生同样或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因而涉案企业主要是专项合规。《涉案企业合规办法》也明确涉案企业合规是专项合规。由于企业持续合规运营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企业最终要通过专项合规走向全面合规。尽管涉案企业合规的重点是专项合规,但无疑要通过专项合规走向全面合规。《涉案企业合规方案》明确,涉案企业应当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并根据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因素变化,逐步增设必要的专项合规计划,推动实现全面合规。
注释
[1]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2]上海检察微信公众号:《合规之道,取则行远(上) ——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适用范围的理解与解构》,https://mp.weixin.qq.com/s/nj4BDlbj1lJ5YZeMFVQfxQ。
[3] 同引注2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如何让好制度释放司法红利——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解读》, https://mp.weixin.qq.com/s/3jTZM51Y65kPzW4MZJXMyA。
[5]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第8条。
[6] 上虞法院宣判在法院阶段探索适用涉刑企业合规整改评审和重大案件判前社会效果评估第一案——中国环境网 (cenews.com.cn)。
[7] 邓根保等:《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立与运行》,《人民检察》2021年第20期。
[8] 王珺、李可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解读(上)——第三方组织》,载《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解读(上)——第三方组织 - 知乎 (zhihu.com)。
[9] 《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第4条。
[10]《检察机关去年起诉单位犯罪数量明显下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成效初显》,《检察日报》2022年7月27日第1版。
来源: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作者:苏敏华 熊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