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不上报吗?当然不行!
案例简介
从广东卫生监督公众号获悉:近期,佛山市顺德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工厂员工L某于2021年12月到某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显示为疑似职业性噪声聋。
然而顺德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未收到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上报的关于L某的《疑似职业病报告卡》等信息。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调查。
经查实,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2021年12月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包括L某在内的数例《疑似职业病报告卡》等信息。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顺德区卫生健康局对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作出了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及时上报,不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更对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及时上报,不仅能切实保障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权益,而且还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