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合规网”后台经常看到有人留言在咨询,说因为企业自身场地受限或安全原因,采样口不满足要求怎么办?如果被环境管理部门查到会有什么处罚?针对这个问题,笔者统一在这里做出回复。
首先我们看两个类似的案例。
2022年6月2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成立5个专项工作小组,持续开展涉气企业采样口规范性专项检查行动,敦促企业规范废气监测及排放行为。
本次行动已检查涉气企业65家,发现存在问题企业12家,主要问题为采样口位置设置不规范及未配备采样平台。
案例一
东莞某汽车精密配件有限公司,依据环评设置注塑、冲压、热处理、回火、研磨等工序,注塑成型、塑胶成型工序中,需要对塑胶料进行加热软化,此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废气经UV光解及活性炭处理后高空排放。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对采样位置的要求:“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处”。现场实测其管道直径约40 cm,采样口至下游弯头不足20 cm,未达到要求。
废气处理设施采样口偏下
案例二
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依据环评设置机加工、压铸、注塑、喷漆、移印、丝印、烘干等工序及相关设备。注塑、喷漆及移印、丝印、烘干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相关生产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等处理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该单位生产过程中废气处理设施均有正常开启,采样口高度达到1.5倍管径要求。高处采样口离地面约3 m,但未配备采样平台,未达到《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中“必要时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废气处理设施整改后已安装采样平台
查处情况
因上述企业存在采样口不规范的问题,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依据“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塘厦生态环境分局均已现场责令其限期整改,若逾期未整改将依法立案处理。
因此,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等相关规定要求,合格的废气采样口如下图所示:
关于如何规范设置排口及采样口的问题,见“合规网”往期文章《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要求》。如未能满足以上规定,已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相关法规要求。
如果企业真的由于场地原因或者安全因素无法做到检测口合规,可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中5.1.3条款要求执行“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并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测定点数量要求
5.2.2.1圆形烟道
5.2.2.2 矩形或方形烟道
采样频次要求
10.2.1 相关标准中对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10.2.2 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建个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
10.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简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若某排气简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10.2.2的要求采样。
10.2.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10.2.5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固定源废气监测是污染源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获得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为环境执法提供依据。除了加强监测设计、布点、采样计划、采样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校准、资源配备、样品储存与运输、实验室数据分析、数据评价与综合报告等内容的质量管理工作外,采样口位置直接影响到监测数据准确性、代表性、完整性和精密性。
因此,合理合规的设置采样口也是企业应当履行的合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