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 | 关于排污许可证,你所需要知道的红线(三)

时间:2022-04-19 10:27:55 浏览:365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加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主体责任,2021年上海市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50余件,并公布了7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本文为当中关于排污监测的2件典型案例。


关于排污监测的违法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和(五)项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分为了自动监测和自行监测的2种违法情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案例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021年10月13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某生物制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废气、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经调查,该公司已于2020年8月1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按照许可证要求,应安装废气、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备案,废气监测因子应包括挥发性有机物,废水监测因子应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pH、流量等。该公司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工程进展缓慢,直至案发只是与供应商签订了安装合同并无实质进展。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98万元。


该生物制药公司废气排放口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案件评析: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根据固定污染源实行分类监管的要求,该公司作为生物制药企业被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该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疏于管理,未仔细学习《条例》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相关要求,虽建立污染物排放手工监测计划,但未及时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等工作。


案例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在对某塑料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染物自行监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经调查,2021年1月至9月,该公司对1#废气排放口(DA001)的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粉尘废气排口(DA002)的颗粒物、废水排放口(DW002)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多项指标开展了自行监测,但监测频次均不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例如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废气排放口(DA001) 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但该公司9个月内仅开展了2次监测。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定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98万元。


案件评析: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此类违法行为具有一定典型性,易于被排污单位所忽略。执法人员将持续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督促其增加主体责任意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主动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法律责任义务。在日常管理中,排污单位应结合自行监测方案做好监测实施过程中的台账记录,防止漏测、少测的情况发生。


来源:大城小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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