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 | 关于排污许可证,你所需要知道的红线(二)

时间:2022-04-12 11:15:18 浏览:293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加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主体责任,2021年上海市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50余件,并公布了7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本文讲述当中2件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的典型案例。


关于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的违法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分为了排污口位置和排污口数量不规范的2种情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案例1 排放口位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2021年8月11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某生物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水总排口为原锅炉软化水排口,企业虽然将标识牌设置在原锅炉软化水排口处,但废水总排口实际位置已调整至该企业厂房厕所正北位置,这两个排放口存在位置上的偏差。该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实施。经调查,该企业于2020年1月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4月下旬擅自更改了排放口位置。


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位置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后督察,该企业已将污染物排放口恢复到排污许可证标注的位置。


该生物制品公司已将排污口的位置恢复到排污许可证标注的位置


案件评析: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该企业擅自更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导致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与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位置不符,违反了按证排污的要求。排污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保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位置的一致性。


案例2  排污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2021年9月1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对某金属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除排污许可证载明的4个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DA003、DA004)以外,还有一个VOCs废气排放口,对应的处理设施为活性炭吸脱附废气处理设施,该废气排放口现场检查时正在排放,风机开启中,排风量较大。经调查,该公司计划对VOCs废气处理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完成后不再使用上述设施及废气排口,故未将其纳入排污许可证。后由于受到疫情影响,未按期完成设备改造,仍使用活性炭吸脱附废气处理设施对废气进行处理。

该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82万元。


案件评析:

该企业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未做到如实申报,未填报旧有的废气排口信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该排放口及对应废气处理设备处于实际使用状态,不符合按证排污的要求,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本案中企业对废气处理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努力取得向好的环境效益,但在实施过程中忽视了排污许可法定义务,从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企业应根据生产及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动态管理,如实申报排污治污情况,做到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保持一致。



来源:大城小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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