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禁忌证又称“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 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案例简介
甲公司涉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发现甲公司的装配式预制构件由乙公司承包施工,通过对乙公司的受委托人杨某某、三名劳动者(王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询问调查,取得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及劳务承包合同复印件等证据后,查实乙公司安排三名分别有粉尘及噪声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长达5个月。
公司负责人:“因工期紧张,明知三名劳动者存在职业禁忌,但在侥幸心理和经济利益的共同驱使下,仍然安排三名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禁忌证人员:“其查看过自己的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明知自己存在职业禁忌,但仍听从了公司安排从事自己所禁忌的作业......”
处罚结果
乙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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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禁忌证是判定劳动者能否从事某项职业或接触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键依据。劳动者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确定有无该工种职业禁忌证,是否适合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在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或者是在长假复工前,也应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上岗后,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进而发现有无职业健康损害。检查中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按规定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在职业病防治中,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同时,劳动者也要主动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知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各项管理措施,正当维护自己的职业健康保护权益。
来源:职业健康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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