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预防企业犯罪是各国进入21世纪后所共同面临的难题之一。相较于单个自然人犯罪,企业犯罪所造成的侵害往往具有灾难性和毁灭性。为了防患于未然,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对企业犯罪所采取的规制方法已从单一的事后法律制裁更多地向事前的违法及犯罪预防倾斜。这种预防主要通过要求企业结合自身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规模等因素,设立一套包含商业行为准则、合规组织体系、预防体系、监控体系及违法犯罪的应对体系等内容的合规计划来实现。从企业自身来看,制定并执行合规计划的动力源于:(1)企业自身利益的长远考虑,即为了管理企业内部风险而自愿建立合规制度;(2)有些国家的法律明确为企业确立了一个独立的制定合规计划的强制性义务,并以相应法律制裁(如行政处罚或刑罚)作为后盾保障义务的履行;(3)案发后适当的合规计划发挥着法律上的正当化、减免责任、免除刑罚乃至免予追诉的功能。
样本显示,企业合规涉及犯罪的案件主要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案由涉及最多的几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78件,占比23.05%),诈骗罪(346件,占比11.76%),受贿罪(134件,占比4.55%),合同诈骗罪(122件,占比4.15%),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20件,占比4.08%),其他诸如信用卡诈骗罪、玩忽职守罪、集资诈骗罪等均占有不小的比例,这表明企业合规涉犯罪的案件主要以财产犯罪为主。其中,国有企业犯罪的案由分布大多为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而贪污罪、受贿罪占比近31%,由此可知,国有企业涉及企业合规的案件大多是与“国家公务”有关。民营企业涉及企业合规的刑事案件案由分布情况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59件,26.81%)、诈骗罪(334件,13.59%)、合同诈骗罪(114件,4.64%)、骗取贷款罪(113件,4.60%)、信用卡诈骗罪(102件,4.15%)、集资诈骗罪(81件,3.30%)等。
可见,民营企业案件涉及企业合规犯罪的案由不乏职务犯罪类案件,但主要集中于经济犯罪中。值得注意的是,样本显示,因企业合规而在量刑时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案件占比为0;但是,无罪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占比4.9%,而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免除刑罚的占比4.0%,定罪免刑的案件占比0.74%,实质无罪率为9.64%。但若加上38.5%适用缓刑的案件,涉及企业合规的刑事案件非实刑的适用比率为48.14%。一方面,企业合规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主要以财产犯罪为主,相对于故意伤害、抢劫等传统的刑事犯罪,该类犯罪的无实刑比率较高,反映了实务中对企业犯罪处刑是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另一方面,涉及企业合规的主要是单位犯罪案件,实务中对单位犯罪也较多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但由于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或是秉承单位意志实施犯罪,因而在刑罚量上体现较轻,也就是说,因企业合规涉刑事案件,法院关注的不是合规本身,而是犯罪事实。
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是否真实、可行,能否深入执行下去,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第三方监管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十分关键。只有设计出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的第三方监管人选任制度,选任出一批专业性、公正性、责任心强的第三方监管人,才能保证企业合规制度的生命力。
(一)第三方监管人的来源
考虑到企业合规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第三方监管人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了解企业经营和管理。具体人选既可为个人,如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也可为单位,如与企业密切相关、具备一定管理职能的工商联、企业协会、企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候选人员(单位)应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并有一定的企业合规及法律风险防控的相关工作经验,具备承担独立监管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二)选任第三方监管人的程序
第三方监管人的选任在程序设计上应秉持自愿、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笔者认为,可成立由政法委牵头,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法院、税务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第三方监管人选任及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第三方监管人的选任工作。委员会在选任工作开始之日的30日前发布选任公告,明确第三方监管人的选任名额、选任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材料、意见反馈方式等相关事项。委员会待报名人数符合选任要求后,可就第三方监管需要涉及的知识和能力,组织参选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从中择优选出拟选任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拟选任人员名单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后,由第三方监管人选任及管理委员会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形成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
(三)第三方监管人的监督与考核
第三方监管人选任及管理委员会要承担起对选任人员的监督职责。在加强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教育的同时,对于经调查发现选任的第三方监管人在选任时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被选任后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借监管为名,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实施收受财物、接受吃请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有其他严重损害第三方监管人形象、社会公信力行为的,应视情节予以教育、劝诫或免除其第三方监管人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第三方监管人选任及管理委员会还应定期对选任的第三方监管人进行考核,对于经考核胜任第三方监管职责的,予以续任;对经考核确实不胜任第三方监管职责的,免除其第三方监管人资格,并从第三方监管人名单库中予以移除。
来源:公司法律军师网 作者 | 李建平团队张子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