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全链条税务管理,可不简单!

时间:2021-11-02 10:36:48 浏览:441

深掘知识产权“金矿”   税务“基本功”练好了吗?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于9月22日发布。纲要提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品牌竞争力大幅提升。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从税收角度看,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中,几乎各环节都与税收紧密相关。基于此,业界专家提醒纳税人,务必练好税务管理这项“基本功”。截至2020年底,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8件,有效注册商标量达到3017.3万件,均为2012年的4倍多。核心专利、知名商标、精品版权、优质地理标志产品等持续增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日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排名由2013年的第35位上升至2021年的第12位,连续9年稳步上升。


创造知识产权 应特别注重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0月11日,全国工商联发布了“2021民营企业研发投入500家”榜单和“2021民营企业发明专利500家”榜单,上榜的500家民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达7429亿元,累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3万件。另据全国工商联对研发投入前1000家民营企业的分析数据,研发投入前1000家民营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达8185亿元,同比增长16.2%,其上年度共申请国内专利23.88万件,授权国内专利13.15万件。


不难发现,企业对于研发和拥有专利越来越重视了。对企业而言,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与其经营发展息息相关。而这些,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关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综合业界专家的观点,可以理解为创新创意等劳动成果的产权化过程。以发明专利为例,通过研发、创新等智力劳动产生相应成果,向知识产权部门申请认定并取得证书后,就形成了知识产权。当然,也有的知识产权无需进行申请。虽然知识产权创造与科技研发创新不能简单地画等号,但是对企业而言,很多类型的知识产权创造都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


近年来,国家在鼓励科技研发创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记者对业界专家以及绿联科技、新宙邦、华大基因等大企业相关负责人的采访情况看,在知识产权创造过程中,纳税人要特别注重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从实践看,科技研发活动中不一定都会形成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的是企业的研发行为,不以结果为导向,可以对企业形成有力支持。”绿联科技公司知识产权部高级主管杨池告诉记者,近年来他们企业持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仅去年加计扣除额就超过5800万元,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技术研发,助力了更多专利成果的诞生。


要想更加充分、准确地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赋能”知识产权创造进程,需要在实操上注意什么?


德勤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部全球投资创新与激励业务领导合伙人徐祖明表示,企业需要对研发项目形成系统性的管理制度,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就应建立台账,完整、清晰地记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技术参数等,同时要合理、细致、准确地做好费用归集,切忌盲目归集导致涉税风险。


比如,A公司在进行某手机电池研发项目时,该企业的一名质检人员参与了项目中所研制电池的技术指标检测工作。但该人员并非将其全部工作时间都投入到该研发项目中,那么进行费用归集时,该人员的工资薪金就不应被全部归集为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而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研发工作的时间情况合理地进行分配。


“对研发项目形成全流程管理,及时准确地做好费用归集,能够保证企业更加合规顺畅地享受优惠。倘若只有一本‘糊涂账’,在适用政策时就可能出现风险。”徐祖明说。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自主研发,实践中不少企业也会采取委托研发等方式来获取科研成果,并申请知识产权。对此,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志群提醒,不同的研发形式,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企业应熟练掌握政策细节,区分不同形式的研发项目,严格按要求享受优惠。


C公司是我国境内一家电子科技企业。2018年,C公司委托境内D公司研发一款电子设备,双方签订了委托研发协议,约定该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C公司独有。D公司就该委托研发合同作了登记。2019年,C公司和D公司均对该研发项目所产生的研发费用进行了加计扣除。经税务机关检查,D公司进行加计扣除的行为不符合政策规定,D公司补缴了相关税费并缴纳滞纳金。


施志群表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政策规定,在委托研发项目中,只有委托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受托方不能就该项目产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因此,本案例中D公司需要补缴相关税费及滞纳金。施志群提醒,企业在进行委托研发时,有必要提前与受托方沟通协商,防止后期因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与此同时,企业进行委托研发,还应注意按照政策规定的比例限额进行准确核算。


根据政策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境内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此外,企业还应注意,委托研发合同须经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办理认定登记时,如果委托境内研发,合同应由受托方办理登记,如果委托境外研发,合同则由委托方办理登记。“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登记,防止出现因未登记而错过享受优惠的情况。”施志群说。


运用知识产权 “自用”注意税会差异,转让注意准确确认收入


实践中,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方式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有:企业自己使用、授权他人使用、转让、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等。业界专家表示,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运用知识产权,都要做好涉税风险防控工作。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告诉记者,实践中不少企业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不断强化企业的技术“护城河”,因此相应的知识产权成果不会对外授权或转让,主要是“自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可能面临税会差异问题。


在会计核算中,无形资产一般按照其实际使用寿命,进行核算和摊销;而税务处理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无形资产以所有权剩余年限或不少于10年摊销期限进行税前摊销,部分无形资产须符合特定条件,才能选择加速摊销。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规定,会带来税会差异问题。孙洋建议,企业在实操中应充分考虑税会差异的影响,及时做好相应处理,并注意台账的留存备查。


就知识产权授权使用而言,企业如果授权给他人使用来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要注意在处理企业所得税时准确确认收入时点;企业如果将知识产权授权给关联方使用,一定要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防止转让定价风险。


2021年9月1日,H公司与M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M公司可在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有偿使用H公司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并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全额支付使用费。M公司如约支付了款项,H公司向M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取得的240万元收入,H公司拟在合同期间12个月内分摊结转确认收入,即2021年拟确认收入240÷12×4=80(万元)。


业界专家表示,H公司这样处理是不准确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基于此,H公司应将一次性取得的240万元全部确认为2021年的收入。


就知识产权转让而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相关知识产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一些地区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制定了更大力度的优惠,比如北京市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志群提醒,企业转让知识产权适用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时,需要注意准确确认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等政策的规定,技术转让所得,为技术转让收入扣除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的余额。同时,如果企业对关联方转让知识产权,也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至于纳税人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另一种是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所得税。对此,孙洋表示,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前测算不同处理方式的税负情况,并结合自身业务实际,选择更合适的处理方式。


从实操上看,如果企业选择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税,应按知识产权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知识产权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那么届时应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来计算缴纳所得税,相关企业在以知识产权入股时,应当对知识产权成果原值进行清晰界定,确保后续计算准确。


管理知识产权 系统性工程需要系统性的税务管理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志群告诉记者,知识产权管理贯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各个环节,是一项将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制度设计、流程监控、运用实施、人员培训等管理行为结合起来的系统性工程。“要想做好这项系统性工程,税务管理也须树立系统性思维。”施志群说,特别是在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加大海外市场知识产权布局力度,不断创新知识产权运用方式的背景下,将税务管理行动贯穿知识产权管理的全流程,统筹考量各环节的涉税问题并系统性做好政策运用和风险防控,将对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质效产生有力促进。


一方面,企业在明确知识产权管理目标过程中,有必要统筹考量税收政策的影响。施志群建议,企业可以结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及适用条件,制定或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框架,并按照企业的经营方针和创新策略,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数量、技术内容、分配布局等形成更加完善的管理,确保最大化运用税收优惠,更加充分地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例如,Q集团同时经营金融和医药业务,旗下K公司从事金融业务,N公司从事医药业务。Q集团总部研发团队近期准备研发一项医药技术并申请专利,而N公司正准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此时,Q集团就需要结合税收政策,统筹考量这项技术研发及后续的专利归属究竟怎样安排更合适。如果由集团总部研发并持有专利,那么N公司使用这项医药技术,需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向集团总部支付费用;而倘若由N公司研发并持有这项专利,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成本,而且最终取得的专利成果还有助于N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最终可能从整体上降低不少税负成本。


另一方面,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涉税管理上要树立国际化视野。


随着我国创新实力不断增强和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网络不断扩大,我国已从过去的以进口知识产权为主转向进出口双向增长。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之前,我国知识产权出口额每年不足10亿美元,2015年开始显著增长,2020年知识产权出口额达86亿美元,出口地区遍布全球143个经济体。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近日宣布,136个国家和地区就国际税收制度重大改革达成共识,并发布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双支柱方案拟在2022年推进立法,2023年生效执行。双支柱方案的推行将引发国际税收规则的重塑。德勤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部全球投资创新与激励业务领导合伙人徐祖明表示,对于在海外市场布局知识产权的“走出去”企业而言,以往那种通过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设立缺乏足够经济实质的无形资产控制公司,集中管理知识产权并获取收益的做法,可能会面临相当大的风险,企业应当深入掌握国际税收改革动向,树立国际化视野,提前研判在海外布局知识产权的收益、成本与潜在风险,重新审视自身的经营架构及税收管理安排,准确衡量功能与风险匹配度,并切实根据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过程中的价值贡献程度进行收益划分,防止潜在风险。而对于引进知识产权的企业来说,同样应当遵循功能、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实质进行税务处理,避免出现转让定价风险。


此外,近年来在知识产权的实践运用中,还出现了一些新模式,可能产生一些税收不确定性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干部朱栗宁提醒,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还应当以前瞻性眼光考量潜在涉税问题,防止产生不确定性风险。


朱栗宁在工作中注意到,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比如,有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采取“两次专利许可”模式,与拥有专利的相关企业达成合作,并形成证券化产品。服务平台先一次性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获得专利再许可权,然后再将专利许可给企业使用,由企业按季度向服务平台支付费用。这种方式如果没有清晰的合同约定,可能会带来涉税处理难题——服务平台一次性向企业支付的费用,应当属于企业转让专利取得的收入,还是属于企业取得的融资款,企业是否需要确认应税收入?而企业后续分期向服务平台支付的费用,应当属于专利许可使用费,还是属于融资费用,企业能否在税前扣除?不同的理解将会带来显著的税务处理差异。


对此,朱栗宁建议,相关企业在创新知识产权运用模式时,一方面要提前考量涉税处理问题,尽可能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把握交易实质;另一方面,企业也应当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提前明确税务处理方式,防范不确定性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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