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者 关于职业健康检查,这几点提示必须知晓

时间:2021-09-08 09:33:44 浏览:908

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入职职业体检),主要是查看新入职员工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是否适合当前岗位,禁止其从事不适宜的岗位,从而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在岗期间定期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病损,早期调离有害岗位,及时治疗,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离开有害工作岗位前(调换岗位前或离职前),也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劳动者来说,可及时发现是否有职业病;对用人单位来说,则是证明在此前未对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以方便以后发生职业病时确认责任单位。


几点提示


提示一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具有强制性,未检查,不上岗。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其主要目的是发现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证,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如发现劳动者对特定的职业或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职业禁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该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包括: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

➤转岗到新作业岗位的人员;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本案例中,用人单位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屠某有职业禁忌后,对该名劳动者的作业岗位虽进行了调整,但是,调整后的作业岗位仍然属于该名劳动者所禁忌的作业。


提示二  科学安排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早发现,早调离。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有强制性也有推荐性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对长期从事接触规定的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规定的目标疾病、体检内容和健康检查周期,定期科学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于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沟通,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以及劳动者暴露的时长和工种,合理安排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如在体检过程中,发现劳动者有与所从事职业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危害和罹患职业病。

本案例中,用人单位虽然对屠某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但调整后的岗位仍存在矽尘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能脱离劳动者与其禁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变。


提示三  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中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相应措施。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是对体检活动的全面总结和一般分析,重点查看有无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和其他疾病的人员,如有上述情况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体检机构提出的处理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发现有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需要复查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复查;

➤发现有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时,需要及时安排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当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及时进行调岗;

➤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于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的重新上岗前如接触不同的危害因素,需重新进行岗前体检。


本案例中,用人单位虽然对屠某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但调整后的岗位仍存在矽尘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能脱离劳动者与其禁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变。


提示四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取得《医疗卫生执业许可证》,并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次修订后,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虽然不再需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必须取得《医疗卫生执业许可证》,并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因此,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选择已取得《医疗卫生执业许可证》的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同时,还要查看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注明的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是否具有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能力。


提示五  职业禁忌劳动者调岗是强制性调岗。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的调岗,无需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只要发现有职业禁忌,必须强制性调离。

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比从事同样职业危害工作的其他劳动者更易罹患职业病。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就可能导致其病情加重,从而导致职业病职业的发生,增加用人单位工伤待遇责任,如伤残等级上升,及加重人身损失赔偿。

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职业病事件时,要尽可能合理安排,既稳定劳动者情绪,让劳动者感受到单位的关怀,又不影响企业的利益,不让用人单位承担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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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49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来源:职业健康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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