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选对的,不选贵的,唠唠个体防护装备

时间:2021-08-10 11:33:35 浏览:555


劳动防护用品注意事项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作业场所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和危害风险时,用人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

      但发给员工就履行了单位的职责,万事大吉了?

      其实还有很多细节工作需要注意。


1、必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新9月1日生效的《安全生产法》,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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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选贵的,大可不必

 

       不得不说,有些单位对员工确实很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员工配备防护用品的原则是“我们买最贵的、最好的”,但是最贵的未必就是最适合的。

       2020年12月24日,GB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发布,将在2022年1月1日实施,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原则、程序和管理作出了规定。(注意,这是强制性标准,并不是推荐性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应与作业场所的环境状况、作业状况、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应与作业人员相适合,其配备应按照下图所示流程执行,其中,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是整个配备流程的关键环节。

       用人单位要根据辨识的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和危险评价结果,结合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部位、防护功能、适用范围和防护装备对作业环境和使用者的适合性,选择合适的个体防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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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买的个体防护装备合格吗?


       2005年,安监总局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2015年,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废止了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也就是说“劳安认证”由先前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改为企业自主申报认证。

       但随后,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发布了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所以用人单位还是可以将此作为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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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按照GB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规定,用人单位应购置在最小贴码包装及运输包装上具有追踪溯源标识的个体防护装备,该标识应能通过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实现追踪溯源


4.加强个体防护装备全过程管理

个体防护装备买完了,发给员工就完事了?


用人单位还要注意其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过程的管理。


采购经销商资质审核,确保从正规渠道购买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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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进货验收,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确定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国家规定应进行定期强检的个体防护装备,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保管:确保产品质量和功能不受影响。


发放:制定发放周期、标准等,保存收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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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发挥防护功能。


报废:确定判废标准,予以更换,如产品不合格、超过有效期、功能已失效、满足说明书的判废或更换条件等。


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法,建立和保留培训和考核记录。内容包括工作中存在的危害种类和法规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防护要求,本单位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防护效果、使用方法及维护、保养方法、检查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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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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