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50%OEL,员工需要体检吗?
粉尘与化学性职业病危害因素<50%OEL,需要职业健康检查吗?
这个争议,在广东已经烟消云散于历史长河中。
但是,在广东之外的世界,争议似乎还没巅峰终结~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
6.5 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水平及其分类控制
6.5.1 按照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可将劳动者的接触水平分为5级,与其对应的推荐的控制措施见表5。
表5 职业接触水平及其分类控制
接触等级 等级描述 推荐的控制措施
0(≤1% OEL)基本无接触 不需采取行动
Ⅰ(>1%,≤10%OEL) 接触极低,根据已有信息无相关效应 一般危害告知,如标签、SDS等
Ⅱ(>10%,≤50%OEL) 有接触但无明显健康效应 一般危害告知,特殊危害告知,即针对具体因素的危害进行告知
Ⅲ(>50%,≤OEL) 显著接触,需采取行动限制活动 一般危害告知、特殊危害告知、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健康监护、作业管理
Ⅳ(>OEL) 超过OELs 一般危害告知、特殊危害告知、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健康监护、作业管理、个体防护用品和工程、工艺控制
注:作业管理包括对作业方法、作业时间等制定作业标准,使其标准化;改善作业方法;对作业人员进行指导培训以及改善作业条件或工作场所环境等。
6.5.2 工作场所化学物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见 GBZ/T 229.2。
其实看一眼下面这个,争议可瞬间终结~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医学领域的职业健康检查,自己有自己的临床医学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干嘛要拿着职业卫生学领域《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推荐的职业危害层级控制措施去套呢?
好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特别贴心,还专门拿出个第三十条来温馨提示一下~
有的人用GBZ 2.1—2019的“6.5.1 按照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可将劳动者的接触水平分为5级,与其对应的推荐的控制措施见表5”来套职业健康检查~
却对GBZ 2.1—2019的“6.5.2 工作场所化学物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见 GBZ/T 229.2”视而不见。
其实,在 GBZ/T 229.2 中,不止是“危害因素浓度<50%OEL”时没有健康监护,连“危害因素浓度<100%OEL”时都没有健康监护。
在GBZ188 中,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应用了GBZ/T 229,粉尘浓度<100%OEL时,无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氯乙烯、丙烯酰胺浓度≤100%OEL时,无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目前,GBZ188 中暂时还没有关于应用GBZ 2.1—2019的规定。期待将GBZ 2.1—2019的“6.5.1”应用于职业健康检查的朋友,请留意新修订的GBZ188。
新版GBZ188,也许符合你的梦想,也许与你的期待保持距离,也许没有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