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30日,温岭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用人单位涉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该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 与张某某等多名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合同时未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情况。
2.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张某某等多名劳动者在下料车间、针车车间及成型车间从事下料、针车、刷胶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3. 未向张某某等多名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 未对该公司下料车间、针车车间及成型车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5. 成型车间存在噪声、甲苯、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且未在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020年8月23日,温岭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用人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188的规定,红外线、激光、没列出的化学物等,可根据总则体检;只导致急性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不强制在岗期间与离岗时体检;粉尘等部分危害因素,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不强制在岗期间体检;噪声<80dB的不用体检;目前没有体检方法或体检无意义的,不用体检。
来源:EHS之家
本文仅作分享,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