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点排污单位废气参数等数据可作为执法依据
根据《办法》,废气参数(流速、流量、含氧量、含湿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执法依据。
在此,提醒涉VOCs企事业单位:今后固定污染源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可作为执法依据。
《办法》明确,经现场检查核实,自动监测数据超过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的重点排污单位予以处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定予以处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存在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全省第一例 直接利用自动监测数据执法
2021年第一天,当大部分市民还沉浸在跨年的喜悦中时,无锡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却发出一条报警信息,显示无锡江阴市一家重点排污单位的某个大气排放口氮氧化物小时数据持续超标。由于正值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的关键时期,收到该报警信息后,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经过仔细核查,确认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存在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目前,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企业涉嫌超标排污进行立案查处。这也是《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实施后,全省第一个此类案件。
今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解决了自动监控数据长期无法直接应用于执法的痛点,为本次“直接利用自动监测数据”第一案提供了基础。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新形势下,这种“非现场、不接触”的执法方式,对自动监测超标、异常数据进行督办处置的机制,使得环境违法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查处,同时能够督促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
《办法》解读
通知全文
来源: VOCs前沿
本文仅作分享,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