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废法》对工业企业环保合规的新要求及应对建议!

时间:2020-06-17 20:11:46 浏览:2865

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1995年颁布固废法以来,第二次全面、整体修订。新《固废法》共9章126条,新增条文41条,内容上有较大变动的达65条,相比现行《固废法》,新《固废法》进一步压实及细化了固废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了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监管,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类型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处罚力度显著提高,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和环保合规压力。


一、新要求


相比现行《固废法》,我们将新《固废法》对工业企业的一些实质或重大的新要求简要归纳如下:


1、提出固废全过程管理环节所有单位对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第5条)


2、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第18条)


3、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第22条)


4、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废的单位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28条)


5、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强调全流程管理;新增了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明确了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废。(第36条)


6、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签订书面合同,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第37条)


7、增加产废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今后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范围将进一步扩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标准体系将进一步加严。(第38条)


8、新增了将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第39条)


9、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及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转化为法定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来跟踪监管企业危废变化信息。(第78条)


10、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废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第99条)(首次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规定)。


11、大幅加重固废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普遍加大了罚款金额(提高罚款上限至500万元)。(第8章)


(2)明确了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废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第27条)


(3)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与《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相衔接一致。(第119条)


(4)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包括经济罚款和行政拘留。对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第120条)


二、新建议


1、加强人员培训,认清趋势,扭转意识


新《固废法》提出了固废危废产生至处置全过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固废危废追溯体系、固废危废管理台账制度等多项制度体系或要求,企业应依法制定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合规培训和法规宣贯,形成法人代表重视、管理人员负责、多方参与的内部固废危废环保合规管理制度与良好氛围。


2、严格执行不同阶段的固废危废管理合规要求


3、建立固废危废管理日常风险排查评估整改制度


开展专项合规性评价,重新梳理企业内部固废、危废管理流程,排查评估现场隐患及管理漏洞,整改不符合项,以防范愈加严格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


4、推行清洁生产,推动固废危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开展清洁生产,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固废危废的产生量、促进固废危废的综合利用、降低固废危废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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