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2018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全国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病例23497例。截止2018年底,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97.5万例,由于我国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低和用工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实际发病人数远高于报告病例数。职业病健康防治无论是对国家还是企业来说都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事情,企业如何承担其主体责任,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日常的职业健康防治工作进行梳理。
01
建设项目管理
危害预评价——企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防护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制验收方案。
评审要求——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对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
02
申报管理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企业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03
机制保障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04
制度建设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体应包括: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05
人员培训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对以下三类人员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
06
公示告知
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做好以下公示告知工作:
07
档案管理
企业职业卫生档案,是指企业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很多企业只做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而其他档案往往有所缺失,具体职业卫生档案要求参见《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08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每年至少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企业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除每年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外,每三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09
职业健康体检
岗前体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岗中体检——企业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离岗体检——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企业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急体检——当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或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