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疫情中的“不可抗力” ,服下这颗“法治定心丸”

时间:2020-02-14 18:16:04 浏览:494

开篇语   共抗疫情,共盼团聚!我们向抗击疫情的逆行者致以深深的敬意!有强大的祖国,有众志成城的合力,有前线勇士的坚守,我们坚信抗疫必胜!我们能做的是为前线提供坚实后盾,提供稳定的后方,提供优质的法治保障。下面,由兴宁区法院陈法官一起带大家围观疫情中的“不可抗力”,为你献上“法治定心丸”,让我们一起安心抗“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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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手提问


工厂或施工无法按时复工,导致逾期交付、完工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债务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或隔离,无法按时偿还借款,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



法官解答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或许会担心疫情造成的合同履行、诉讼时效、程序权利等方面的不确定性甚至损失。但只要我们对“不可抗力”制度进一步剖析把握,定能收获一颗“法治定心丸”,安心抗“疫”!




“定心丸”之一


此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不仅普通人难以预见,医学专家亦难预见;而暂时未能研制出针对性的治疗药物,对其传播、致病难以避免,一定期限内难以克服;因此,其性质应属于前述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定心丸”之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怎么办?


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各地相应出台了医学隔离、限制交通、延期复工等政策,客观上可能影响部分合同的履行,如果确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怎么办?



法官解答

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主张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而如果合同只是一时无法履行,在疫情过后仍能继续履行,且无妨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则不应轻率解除合同。比如,买方向一家工厂定购服装,而该工厂在防疫期间接受政府命令改为生产口罩,而未能按时向买方提供定购的服装,如果疫情结束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服装定购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原服装定购合同。


如果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导致一定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二手房交易的卖方在防疫期限按规定接受医学隔离观察、限制出行,无法为买方按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卖方只要在限制措施解除后,及时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则卖方无需承担逾期办证过户的违约责任。又比如货运合同因交通限制措施造成的迟延,建设工程因禁止施工人员聚焦而导致的工期延迟等,与前述同理。



“定心丸”之三


“不可抗力”会不会成为恶意违约的借口?



法官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可见,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能履行合同且免责,则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则其不能履行合同是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如果同一地区同类合同能够履行,而该当事人仅因其单方原因不履行合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比如疫情期间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疫情已经有所预见,亦不能主张以该事件予以免责。



二则主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因未及时通知对方,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损失扩大的赔偿责任。



三则主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个人的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等或者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延迟复工、限制出行、指令生产等防控文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对其履行合同的影响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定心丸”之四


各项诉讼权利会否超期?


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对于举证期限、开庭时间、上诉期限等问题


因各地防控政策不同,各地各级法院发布了各自的通知或公告,均对相应期间予以顺延,但顺延时间以各法院通知为准,当事人可及时查看相关通知或公告,亦可电话联系查询,相关业务亦可通过“广西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网上途径办理。对于上诉期限的问题,亦可在上诉期内通过邮寄提交上诉状,上诉状提交时间以邮戳时间为准。


特别注意


如果当事人所在地的疫情防控政策与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政策不同,导致两地事务办理时间差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可收集好相关材料,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我们呼吁


虽然对于“不可抗力”制度的实务适用,仍应结合具体案情、合同目的、履行情况、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认定,但在天灾面前,我们呼吁各方当事人如因不可抗力事由出现合同履行障碍,应积极告知合同相对方,提出合理适当的解决方案,共同降低损失。



结语

共度时艰 共同战“疫”


正如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强调的“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值此非常之时,我们更应当共度时艰,响应各项防控政策,坚信法律始终保障诚信、公平、善意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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