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环保十年
2011 《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引入“ 环境污染罪 ”。
2012 “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2013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1种后果特别严重情形,酌情从重,酌情从宽处罚情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2014 修订环境保护法 ,配套《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2015 812天津港,环评单位脱钩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 ,提出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中央深改组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
2016 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固废法,提出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颁布环境保护税法。
2017 “十九大” 强调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 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目标。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8 颁布土壤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环境税法。
2019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中央环保督查情况
01、山东临沂环保风暴突起
2015年2月25日,因大气污染严重,华东督查中心约谈临沂市。作为新环保法施行后第一个被约谈的城市,临沂的污染经央视 《焦点访谈》等媒体曝光,引发全国关注。
重压之下,临沂在约谈后第5天,突击对全市 57 家污染大户紧急停产整顿,成为全国唯一在约谈后采取停产整顿的城市。
停产企业中,钢铁、水泥、焦炭等污染大户均被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过去急于扩张经济的地方政府鼓励或默认以“先生孩子后上户”的形式,让企业在当地投产,其中不少缺乏环评手续。
此次停产整顿之后,按部分要求新增环保设施的企业,又因没有环评手续仍不能复产。
据当地银监部门统计,全市 3000 亿贷款中,共有1000 多亿资金与停产企业互有关联,出现违约,整个城市数年内很难获得新增贷款。
02、第一轮环保督查
(1)第一轮环保督查时间
⚫ 2015年7月,中央深改组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 》。
⚫ 从2015年12月起,经过3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完成全国31个省(区、市)环保督查。
⚫ 2018年5月、10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又分两批对 20 省份督察整改情况开展了“回头看”。
(2)第一轮环保督查结果
受理群众举报 21.2 万余件,直接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15万余个;立案处罚4万多家,罚款 24.6 亿元;立案侦查 2303 件,行政和刑事拘留 2264 人;地方针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问题,主动问责约 2.7万人。
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的有关数据,中央督查组共向地方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 509 个,地方已完成问责 4218 人,其中厅局级及以上干部 686 人、处级干部 2062 人。
(3)第一轮环保督查主要问题类型
· 环保手续不全,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
· 违法设置排污口,排污口设置不规范 ,通过暗管、 渗井、渗坑、 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
· 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或者不正常运行, 工业企业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工业粉尘无组织排放 、建筑工地扬尘管理问题、 物料堆场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问题、VOCs整治 不到位、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现象;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未按规定对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4)第一轮环保督查期间典型事件
2017 年德企舍弗勒紧急求助函事件
求助函:一家名为界龙的公司是舍弗勒的供应商,因环保问题被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断电停产、拆除相关生产设备”的处罚决定。由此引起的断货将导致49家汽车整车厂的200多个车型从9月19日开始陆续全面停产。另外,如果切换新的供应商,至少需要3个月的时间,这期间理论上将造成中国汽车减产300多万辆,相当于 3000亿元人民币的产值损失。为此舍弗勒在函件中恳请政府有关部门能给界龙公司和自己一些缓冲时间。求助函曝光后,舍弗勒马上发表声明,称经多方接洽沟通,现已调动全球资源,妥善处理供应链事宜,目前对主机厂整车生产影响可控。
环保部调查结果:界龙公司就因无环评审批手续 ,被列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淘汰关闭类”。去年12月、今年3月,川沙新镇两次告知企业停止生产,今年9月4日,川沙新镇再次书面告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如不予配合,将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在长达九个月内,界龙金属拉丝有限公司完全有充分的时间与舍弗勒进行协调沟通和生产调整,不至于使舍弗勒感到突然和被动。
天津市“散乱污治理”
从2017 年4月至 2018 年底,天津市共组织 10 多轮排查和2轮“回头看”工作,全市共排查出“散乱污”企业 2.2 万家,关停取缔 12864 家,搬迁 2930 家,原地改造提升6000多家。天津市2018年GDP增长率 3.6%,全国垫底。
03、第二轮环保督查
(1)第二轮环保督查时间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2019年7月10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启动;
2019年7月10日~8月15日,进驻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部实现督察进驻。已组建的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负责对上海、福建、海南、重庆、甘肃、青海等6 6 个省(市)和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 2 家中央企业开展督察进驻工作。
(2)第二轮环保督查方式督查聚焦
央企如何执行好环境法律法规?
央企如何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见人、见事、见责任如何体现?
央企如何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及风控机制?
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如何解决?
(3)标志性事件(振华重工)
2019年8月11日,中央环保督查组通报振华集团长兴基地环境问题。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以来,振华集团长兴基地共被上海市、崇明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处罚14次,责令改正1次,其中因露天喷漆被罚6次,因危险废物管理问题被罚4次,因偷排废气被罚2次,因未批先建被罚1次,通过雨水排口偷排污水被罚1次,因无组织排放责令改正1次。这些环境违法行为既有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等手续问题,又有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无组织排放等管理问题,还有擅自偷排废气、超标排污,甚至同类违法行为屡次发生等问题。
其中,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是该基地大气污染问题。
该基地60%左右的喷漆是露天作业,每年露天喷漆使用240万升左右的油漆和60万升左右的稀释剂,这些露天喷漆工序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 ,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危害。
该基地仅有30台焊接废气收集设备,只能收集处理全基地3%的焊接废气;现场检查时,这些仅有的焊接废气收集设备闲置一旁,没有正常使用。
环境管理档案建设
环保管理档案目录
环评手续
环评报告、批复、验收报告等按项目存档。
存档要求:
环保法(2014年)
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处以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环评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年部令第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2016年部令第41号)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 [2018]31号)
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的处罚,或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 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环执法 [2019]42 号)
“ 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可以。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 年7月 16 日国务院令第 682 号)
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 [2017]4 号)”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效实施前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 ,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的内容: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验收期限: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 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
公示:《暂行办法》 规定,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 ,公开竣工日期 ;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验收报告公示 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重大变更
(1)环评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 2015 第 52 号):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
(3)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 [2018]6 号)。
排污许可证
申请报告、变更报告等内容、证书等按年份存档。
存档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
排污许可证更改报告;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许可登记证明);
排污许可执行证报告(重点管理:每季度1 次,简化管理:每年1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 部令 第 第 48 号)
⚫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 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关于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很小, 依法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实行登记管理;
⚫ 实行登记管理的范围由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分类名录》)规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7.7.28 )部令 [2017] 第45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主要内容
表: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608-2017)
排污规范化
存档要求:
排污口编号及统计表编号;
排污口规范化照片;
雨水分流,管网走向图、排污口位置、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环监[1996]470号):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 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 ,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 [2003]95号)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 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
标志牌
采样口
问题
(1)不设标志牌或者标志牌不规范;
(2)废气废水排污口未按要求设置规范的采样口,废水直接排海,未设流量计;
(3)废水监测点位为雨水口,不是污水口。
实验室废气治理措施
环境管理台账
存档要求:
环保设备清单(废气、废水、噪声);
环保设备运行管理台账及年度汇总情况;
环保设备维修保养台账。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
自行监测
存档要求:
自动或者在线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19-2017):
《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津环保监测 [2007]57号):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
固体废物管理
存档要求:
危废暂存间基本情况(位置、建筑形式、占地面积、存储规模,规范化照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及信息公开内容;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历年危废委托处置合同和台账;
历年危废暂存现场台账。
(1)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 2025-2012)
场所:
场所-标识
场所-容器标签
场所-信息公开:采取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场所-信息公开
场所
台账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7.7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台账
管理计划和转移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管理计划和转移处置
其他要求
规范化体系的其他要求:
危废暂存库要有“三同时手续”,即环评批复和验收;
危废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清晰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计划定期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要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危废处置经营单位要有自行监测(废水废气噪声土壤地下水)。
督查中发现的问题
露天存放;
场所没有采取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措施;
标识错误、标签不规范、缺少责任制信息公开内容;
台账不规范;
暂无危废处置合同,或者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
应急演练,没有针对危险废物的专篇分析记内容。
(2)一般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GB 18599-2001)及国家标准修改单的要求:
防风: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临时措施也可以苫盖);
防雨: 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导流渠;
防渗(Ⅱ 类场):
① 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 1.0 × 10-7cm/s 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 ×10-7cm/s 和厚度 1.5m 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
②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
③为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贮存、处置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当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表明含水层埋藏较深,经论证认定地下水不会被污染时,可以不设置地下水质监控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哪些企业需要备案
备案文件
备案时限
备案修订
存档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预案编制说明、备案表);
历年应急演练记录、照片、总结;
应急资源清单;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环境税
环保责任制、组织机构及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 [2015]99 号)
第一条,第一款,建立责任制度, 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存档要求:
环保责任制度文件(文件应明确责任人、联系方式和环保责任等);
环保组织机构人员信息(姓名、岗位、联系方式、负责环保岗位的任职期限等);
历年环保培训相关记录(培训通知、人员签到、培训照片等)。
环保责任制度文件
环保组织机构人员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共6条 重点排污单位 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止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收社会监督。其他单位可参照进行信息公开。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2014 年第31号)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2014 年第31 号)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 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方式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2014年第31号)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 一种或者几种 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作者:张晓勇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咨询评价中心 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