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去年的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一系列涉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规标准面临着修订与更新,而其中又以危险废物相关的内容最为引人关注。
由于不断增加的产生量以及相对粗犷的管理模式,所导致危险废物引发的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地进入人们的视野。
日前发布的《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指出:
长期违法贮存在旧固废库中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是最终引发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天嘉宜公司在对硝化废料的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并未及时对硝化废料进行危废鉴别,也没有按危废的要求进行管理,而是张贴“硝化半成品”的标牌企图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
固然,我们会对事故的发生感到悲痛,也会对天嘉宜公司的违法行为感到愤慨,但更为重要的,是不是仍然存在着许许多多个“天嘉宜”,漠视危险废物鉴别的重要性进而长期违法,亦或是现有的鉴别标准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导致企业无法便捷、有效地完成此项工作。
图1天嘉宜事故现场发现的硝化废料
图2 天嘉宜爆炸后产生的积水坑
2019年11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相较于12年前发布的旧版标准均出现了一定的变化,主要内容如下:
在这次新版标准中我们可以发现,
生态环境部门对于危险废物鉴别仍然持着较为谨慎的态度,但也不乏在具体的检测标准与检测流程上做出了更为细化的描述,提高了检测的灵活度,并且更加贴切企业实际的鉴别需求场景,这也有利于提高企业主动开展鉴别工作的意愿。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危险废物鉴别的前置材料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而这份文件也在9月推出了修订稿,同2016年的版本相比,可以明显地看出新增的危废种类主要集中于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以及废气处理产生的过滤物质,而这也应该是前几年企业危废管理中的“疑难地带”,我们也可以间接的推导出过往的危废鉴定结果已经出现在了最新的标准之中。
因此,唯有不断提高危险废物鉴别的可操作性,并且将其与危废名录之间的壁垒打通,才能真正提升危废源头管理的整体水平,让产废企业做到有法可寻,让职能部门做到有法可依。
注:图片均转载自《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